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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第二次起诉离婚可行吗?

2021-11-10 来源:汇智旅游网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不一定无法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法定情形,若符合条件,法院通常会批准离婚。不过,实现离婚仍需满足法定程序。诉讼离婚包括诉讼与管辖、调解、审理与判决等环节。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并查清事实进行处理。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是否能够离婚?

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批准离婚,但也有极少数情况下不会批准离婚。因此,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仍然有可能实现。

不过,要实现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情形。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有以下几点:

1、诉讼与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结语

离婚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情形,离婚的一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的程序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判决等环节。当事人应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并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出庭应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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