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
可以诉讼,主要诉讼过程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律师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专业人员到庭参与。
保险公司处理投保人的保险理赔案件按照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对于医药费的赔付,保险公司依据伤者实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
1、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
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其中医疗费的审核: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非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保险理赔。交通费的审核: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还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机动车方垫付费用应予扣除原则】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承担的赔偿款数额应扣除机动车一方已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驳回起诉,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五条【护理费的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审案件以及保险公司未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保险合同的约定。
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数额中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数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所有人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单位误工证明等主张误工费的,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安徽省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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