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自愿认罪认罚制度换取相对从轻的处罚,这对节约司法资源和被告人权益保护方面来说,都是一个比较好的选项。
制度的施行必须有律师的介入,才能保证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确这一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自愿选择,因此,律师的介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就成为必要的条件。但是,在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自己的辩护律师,这时,如何通知律师介入,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成为检察院必须考虑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检察院保护其权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
1、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检察院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在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后自愿认罪认罚。为此,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无辩护律师且准备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通知值班律师或者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只有这样,认罪认罚制度才不会演变为变异版的强迫认罪!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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