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面为您提供一个用人单位以哺乳期为由辞退女性员工的案例:某公司一名总经理,在法定产假结束后主动到岗工作。其产假期间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化未告知其新址,总经理自行找到办公地点,坚持工作。一个月后,公司董事长口头通知总经理解除劳动关系,但拒绝出示正式书面辞退通知,也未提出经济补偿方案。总经理在该公司工作7年,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在哺乳期间对其提出辞退。与董事长协商争取权益无果后,总经理委托律师处理劳动争议事宜,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孕、产、哺三期解除或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及降低工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孩子满周岁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