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到伤害的人将来劳动能力及劳动收入的一种补偿。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现行法律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理论。劳动能力丧失意味着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未来收入的损失。但未来收入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尤其是对于暂时还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其未来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水平更是难以预测。所以,对于如此抽象的未来收入损失,法律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计算方法,即按照平均收入水平来确认,计算20年。
具体到个案,必须有一个计算平均水平的标准,立法主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伤残对受害人劳动能力及收入的影响、受害人的身份、受害人所在的地区、受害人的年龄等因素。但在这些条件一致的情况下,让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适用同一的赔偿标准,或对同一地区而收入不同的人群适用相同的标准,都是不公平的。所以现行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情况,一方面还考虑致害人的赔偿能力,在维护公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避免生效判决成为空纸。
在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各地区的收入差距也非常大,这是我国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随着改革开放及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身份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有好多农村居民已经在城镇生活和就业,其收入及生活水平已经等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在山东各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将在城镇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超过一年或有城镇住房超过一年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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