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具有一定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日起,将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一、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分类?
1、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6、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7、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4、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