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至197条对清算及注销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成立清算组。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环节,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才能执行清算事务。
第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公司清算中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其清算事务。
第三、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通知”主要适用于公司己明确知道的债权人;而“公告”则适用于公司尚不知道或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第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现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
第五、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第七、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第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帐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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