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是错误的。准确的来讲,《刑法》规定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执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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