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局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申请缺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中缺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提交附图的,不能受理。但是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例如,说明书应当有1;;;;#0;5页,申请人只提交了1~3页及第5页,受理时仍然可以通过,受理处只在文件清单上注明收到说明书4页。这种缺陷往往是无法补救的,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例如,请求书是非标准格式的,上面只打上了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没有申请人姓名以及地址,由于专利申请没有申请主体,所以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外观设计请求书,但其中没有提交图片或照片,却提交了说明书和附图,由于外观设计申请无须递交说明书,因而审查时无法确定申请人到底要申请什么专利,及应当以哪种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查,所以只能不予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例如,香港的某位中国籍居民直接将专利申请文件寄给中国专利局,这是不能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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