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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为属于可撤销的破产欺诈行为

2022-07-14 来源:汇智旅游网

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是不正当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典型形态。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代价或者实质上无代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与他人的行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进行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不当放弃债务人可得利益,从而使其可执行财产减少的行为。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够就担保权标的优先独立受偿,债务人在无力偿债事态下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便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个别人优先独立受偿的标的,从而使其他债权人通过集体程序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是违反新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的。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在合同关系中,除了少数即时清结的合同之外,一般合同均规定有一定清偿期限,以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起始和终结时间,并便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

5、放弃债权的。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是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实质上放弃的是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因此,新破产法将其规定为可撤销行为。

一、破产欺诈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所谓破产欺诈行为,是指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具有恶意欺诈性质,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破坏债务的公平清偿,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制裁。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对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债务人已知或者应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然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者挥霍财产的,人民法院也应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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