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以上是重罪,3年以下是轻罪。
重罪与轻罪主要是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的,其划分的意义在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
1、从实体上来说,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在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如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就与重罪和轻罪有关,重罪的未遂一般都要处罚,而轻罪的未遂只是在法律有规定的场合才予以处罚。刑罚的适用与重罪和轻罪的划分更具有直接关联。如缓刑,一般来说只能适用于轻罪;
2、从程序上来说,重罪与犯罪的划分在诉讼程序的选择和管辖级别的确定上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对于轻罪一般只能适用简易程序。此外,在确定管辖级别的时候,重罪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轻罪由较低级别的法院管辖,这也是一般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