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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辞职后的办理程序

2020-10-29 来源:汇智旅游网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通过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同意且不享受经济补偿;另外,劳动者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无法拒绝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分析

一、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应该怎么办理?

1、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种方式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按规定公司有下面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如此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有特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但不给经济补偿,还需要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办理好下面的离职手续:

1、劳动者先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接着找相关领导签字;

2、核对好考勤表,包括离职当月以及上月以确定还没结算的工资;

3、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金龙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员工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若劳动者合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然而,若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应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填写离职申请表、核对工资等。公司无权拒绝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劳动者享有绝对的解除合同权利。提前30天的书面通知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超过30天后,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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