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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机关食堂员工劳动合同需要赔偿金吗

2020-01-06 来源:汇智旅游网

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机关食堂员工的劳动合同,单方面不再继续聘用员工,或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依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情形也是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根据自己的员工在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决定给予多长时间的这个经济补偿待遇。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有什么?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3、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怎样赔偿?

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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