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质
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讲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其产生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法律结果。
违约金产生的基础则是双方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因此没有约定就不会有违约金的产生,其在性质上是对合法契约的保护。
2.构成要件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违约金的构成要件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双方在中有约定;二是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3.责任主体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强制的结果,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的员工,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为企业,具有单一性,仅是企业对员工承担的一种责任,对于员工一方来见,不存在由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的责任主体是双方的,在违约金责任产生时,由企业或员工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责任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的规定及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平均工资和连续工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主要参数。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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