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如下:
1、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2、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
3、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至少要用两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
办理机动车车辆牌照需要具体如下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必须有效;
2、机动车来历证明没有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相符;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
4、机动车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不是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不属于被盗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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