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主动配合反洗钱义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1.开办业务时,请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当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如果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办理相关业务。
2.他人替办理业务,代理人应出示他(她)和自己有效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替罪羊”;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账户、银行卡和U盾是进行交易的工具或方式,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它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四、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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