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抚养费可以中止支付,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减少或者中止支付:
一、由于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付款人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得起能力抚养子女;
二、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者劳动教养,给付方失去经济能力,无力支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如果有经济来源,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支付;
三、直接抚养子女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支付金额不能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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