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诈骗案件中数额的划分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这一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法律分析
3000元以上。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审查标准
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审查标准是指在刑事审理过程中,对于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是否应当被定罪和量刑的标准和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和客观方面的欺骗手段、财物转移等行为。而在审查标准方面,法院通常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欺骗手段的严重性、财物损失的程度等因素。此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判断,以保证定罪和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金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并报备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涉及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审查标准包括主观故意行为、欺骗手段和财物转移等行为。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欺骗手段的严重性、财物损失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判断,以确保定罪和量刑的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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