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目前股东提起直接诉讼事由有:侵害股东知情权,剥夺或限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侵害优先认购权,拒不交付股票或支付已合法宣布股利,剥夺或限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违法剥夺或限制股权转让,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一、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具体规定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其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前置程序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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