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遗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一、押赴刑场叫停的死刑犯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在执行死刑前,罪犯有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有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交付3日前要通知检察院派员监督;执行死刑前,要认真核对信息;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并制作笔录;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并制作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