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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2021-01-01 来源:汇智旅游网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①、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②、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③、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已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并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终结、终止调解,以及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调解申请或者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的;(三)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二、酒驾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饮酒驾驶为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为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ml。

总的来说,如果酒驾情况属实,驾驶员正确的做法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酒驾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拒不配合甚至强闯关卡,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因为驾驶员强闯关卡,就不再追查。

三、你好咨询一下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是怎样的

事故认定书收到签字是代表收到事故认定书的意思,并不代表认可。事故认定书可以有多种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如果拒绝签收,送达警察可以注明拒绝签收的,也视为已经送达,而且拒绝签收,不能有针对性研究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同时也意味着对认定书不认同,交警队将会不予调解。如果认为认定书有与事实有出入或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同时请求法院不采信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已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并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终结、终止调解,以及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调解申请或者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的;(三)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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