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
P 16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 655—2011
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评定规程
Build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ical fire detection
2011 - 11 - 22 发布 2011 - 12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 655—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检测一般要求 .............................................................................................. 1
4 变配电设备 .................................................................................................. 2
5 低压配电柜(箱) ...................................................................................... 4
6 低压配电线路 .............................................................................................. 5
7 低压用电设备 .............................................................................................. 8
8 照明装置 ..................................................................................................... 10
9 插座与开关 ................................................................................................. 11
10 等电位联结 ............................................................................................... 12
11 系统判定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主要测量用检测仪器最低配置表....................... 1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相关条款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1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常用的检测方法.................................................... 18
DB37/ 655—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T655-2006《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修改了标准名称;
b) 将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c) 增加了变配电设备的检测要求;
d) 修订了不符合工程实际的条款;
e) 调整了特殊场所的检测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张元祥、王忠、周升光、房传斌、万修梁、王谦、陈兵、李智勇、孙
厚杰、冯翔、谢丽娟。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为:DB37/T655-2006
DB37/ 655—2011
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评定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技术、检测方法以及判定存在的电气消防不安全因素。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建筑物内电气火灾的预防性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工品等爆炸危险场所、非室内场所的电气防火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
和消防设施检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自身故障 own fault
专指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自身发生的短路、过载、局部过热、火花或电弧放电、过电压故障。
2.2 电气火灾 electrical fire
因电气设备或线路自身或诱发故障或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火灾。
2.3 电气火灾危险性 electrical fire risk
发生电气火灾的可能性。
2.4 规模较小场所 smaller places
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餐饮、购物、住宿、歌舞
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2.5 检验项目的电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共分三类,即A类项(关键项)、B类项(主要项)、C类项(一般项)。其中A类项(关键项)是指
存在严重火灾危险,若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B类项(主要项)是指存在较严重火灾危险,引发火
灾的可能性较大。C类项(一般项)是指存在一般火灾危险,长时间运行可能引发火灾。
3 检测一般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检测仪器应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1.2 检测仪器的最低配置和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
3.1.3 检测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测时,应与被测目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遵守带电作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3.1.4 隐蔽工程及材料的阻燃性能可由监理方提供签单或受检测方提供合格证明。
3.1.5 检测时所依据的设计文件必须合法,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充分熟悉设计文件的要求。
3.2 抽样原则
3.2.1 变配电设备、低压配电柜(箱)以及功率不小于 10kW 的用电设备应全部检测;一般用电电器如
低压用电设备、照明装置、开关、插座等抽检率不低于 30%;规模较小场所内所有电气设备全部检测。
3.2.2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按照楼层或防火分区进行,每楼层、防火分区至少抽检 1 处。
3.3 检测前的准备
3.3.1 受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运行时,其负载率应大于 30%。
3.3.2 受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经过 1h 以上时间的运行,达到正常的热稳定状态,其温度变化率应
小于 1℃/h。
4 变配电设备
4.1 变配电所的设置
4.1.1 变配电所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
4.1.2 高、低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4.1.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1.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4.1.5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
4.1.6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4.2 变压器的设置
4.2.1 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
4.2.2 变压器应无锈蚀及机械损伤。
4.2.3 油浸变压器的吸湿器与储油柜间的连接管的密封应良好。
4.2.4 油浸变压器的吸湿剂应干燥。
4.2.5 油量为 1000kg 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2.6 油浸变压器油位正常,无渗油现象。
4.2.7 变压器低压部位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头、母线连接处、电缆终端头的温升不应超过表 1、表 2 的规定。
表1 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部 位 周围空气温度为 40℃的允许温升(K)
铜母线 60
母线上插接式
触点
镀锡铝母线 55
铜---铜 50
铜搪锡---铜搪锡 60
铜镀银---铝搪银 80
铝搪锡---铝搪锡 55
母线相互连接处
铝搪锡---铜搪锡 55
表2 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的允许温升值
接线端子材料 周围空气温度为 40℃的允许温升(K)
裸铜 60
裸黄铜 65
铜(或黄铜)镀锡 65
铜(或黄铜)镀银或镀镍 70
4.2.8 各部位接地应可靠,紧固件及防松零件应齐全。
4.2.9 变压器接地线路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
4.3 并联低压电容器装置设置
4.3.1 电容器装置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
4.3.2 电容器外表应无锈蚀,所有接缝不应有裂缝或渗油。
4.3.3 电容器外壳应无凹凸或渗油现象。
4.3.4 引出端子连接应牢固,垫圈、螺母应齐全。
4.3.5 回路中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符合设计文件。
4.3.6 电容器外壳及构架的接地应可靠。
4.3.7 运行中的电容器应无打火放电现象。
4.3.8 运行中的电容器接线端子的温升应符合本规范表 2 要求。
5 低压配电柜(箱)
5.1 一般技术要求
5.1.1 配电柜(箱)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5.1.2 配电柜(箱)周围 0.3m 内不应堆放杂物。
5.1.3 配电柜(箱)箱体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
5.1.4 配电柜(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可靠。
5.1.5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铜线连接,且应有标识。
5.1.6 落地式安装配电柜(箱)底部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50mm。
5.1.7 落地式安装配电柜(箱)底座周围应采取密封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5.1.8 导线进出柜(箱)孔处,进出线孔应光滑无刺,并应装设绝缘护线套。
5.1.9 配电柜(箱)内的控制开关与进线、出线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
5.1.10 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应无锈蚀、烧伤、熔接等痕迹。
5.1.11 低压电气设备的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绝缘板应完好无损。
5.1.12 熔断器的熔丝不应用金属丝代替;熔体应符合规格要求,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
5.1.13 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型熔断器不应无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断器不应改装使用。
5.1.14 敷设于隔离用的挡板或隔板应无破损。
5.1.15 配电柜(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无烧蚀痕迹。
5.1.16 配电柜(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不应有接头。
5.1.17 配电柜(箱)内配线应整齐,无铰接现象。
5.1.18 配电柜(箱)内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芯线,不应断股。
5.1.19 配电柜(箱)内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5.1.20 配电柜(箱)进线与出线侧的端子中,同一端子上连接导线数量不应多于 2 根。
5.1.21 截面积在 10mm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铝芯线应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1.22 截面积在 2.5mm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与端子连接时应先拧紧后搪锡或接续端子后连接。
5.1.23 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规格应与芯线适配。
5.1.24 防爆环境的配电柜(箱)应符合设计所确定的环境分区条件要求。
5.1.25 配电柜(箱)内分别设置零线和接地线汇流排,零线和接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5.2 防火用漏电保护器
5.2.1 防火用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电源进线端。
5.2.2 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参见附录 C(规范性附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应与低压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型式相对应;
b) 漏电保护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
c) 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的接线端子,应按规定接线,不得接反;
d) 严禁 PEN 线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漏电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电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单独切断 N 线;
e) 漏电保护器所保护的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应接地;
f) 严禁把漏电保护器电源测和负载侧直接跨接。
5.3 运行安全要求
5.3.1 各种显示、测量仪表、器具应工作正常。
5.3.2 接触器应无打火、放电和过热现象。
5.3.3 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不应超过本规范表 1 的规定。
5.3.4 低压电器各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升不应超过本规范表 2 的规定。
5.3.5 低压电器设备同相(路)上下接线端子温差应少于 10℃。
5.3.6 回路中各相电流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额定值。
5.3.7 回路中零线和接地线不应有异常电流。
5.3.8 低压电器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5.3.9 配电柜(箱)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6 低压配电线路
6.1 配电线路敷设一般要求
6.1.1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6.1.2 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可穿难燃刚性塑料管保护。
6.1.3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方式布线。
6.1.4 有腐蚀的场所采用金属管配线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6.1.5 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管路,应采用镀锌钢管,干燥场所的管路可采用电线管。
6.1.6 配电线路穿越可燃或难燃装饰材料时,应穿金属保护管,且应采用玻璃棉、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阻燃保护。
6.1.7 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6.1.8 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若受装饰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必须用金属软
管,其长度不宜大于 2m,导线不应外露。
6.1.9 腐蚀性场所配线,应采用耐腐蚀性全塑制品,所有接头应密封。
6.1.10 线缆的规格型号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且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积应满足表 3 要求。
6.2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敷设方式
6.2.1 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6.2.2 当易燃物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
表3 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
敷 设 方 式 铜芯最小截面(mm2)
L≤2m 1.0
2<L≤6m 2.5
6<L≤16m 4.0
室内绝缘导线敷设于绝
缘子上
16<L≤25m 6.0
绝 缘 导 线 穿 管 敷 设 1.0
绝 缘 导 线 槽 板 敷 设 1.0
绝 缘 导 线 线 槽 敷 设 0.75
塑 料 绝 缘 护 套 线 直 接 敷 设 1.0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6.2.3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内敷设。
6.2.4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在管道的上方。
6.2.5 当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6.2.6 防爆环境内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应充沙、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6.2.7 汽车加油站内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沟内应充沙填实。
6.2.8 汽车加油站内不应将电缆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6.2.9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应穿于钢导管内。
6.3 导管敷设线路要求
6.3.1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不大于 2mm 的钢导管不应套管熔焊连接。
6.3.2 TN-S、TN-C-S 系统中的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箱),塑料电线保护管,塑料盒(箱)等不应混合使用。
6.3.3 电线、电缆在配线管内不应有接头。
6.3.4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
6.3.5 导线穿入钢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保护。
6.3.6 敷设的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的敲落孔,除对实装管孔敲落外,其它备用的不应敲掉。
6.3.7 金属管和柔性金属管应有可靠接地,并不应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6.3.8 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金属线槽的接地应可靠,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
间连接线应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4mm2。
6.3.9 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跨接地线,焊接点应采取防锈措施。
6.3.10 绝缘导管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胶合剂,以保证接口牢固密封。
6.3.11 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时,软管长度不宜大于 2m,导线不应裸露。
6.4 电缆桥架与线槽敷设线路要求
6.4.1 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应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上方。
6.4.2 电缆桥架、金属线槽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6.4.3 非镀锌金属线槽、金属电缆桥架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铜芯接地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 4mm2。
6.4.4 镀锌金属线槽、电缆桥架、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地线时,连接板两端应有不少于 2 个有防松螺
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6.4.5 金属线槽和电缆桥架不应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和电缆桥架全长应有不少于 2 处与接地干线连接。
6.5 直敷方式布线要求
6.5.1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截面不应大于 6mm2。
6.5.2 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
6.5.3 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m 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6.6 瓷(塑料)夹、瓷柱、瓷瓶配线
6.6.1 瓷(塑料)夹配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瓷柱、瓷瓶配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
6.6.2 在闷顶内,不应采用瓷(塑料)夹、瓷柱、瓷瓶配线。
6.6.3 绝缘导线交叉时,交叉点应穿绝缘管并加支持物予以固定,保护管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6.6.4 绝缘导线的绑扎线应有绝缘层,绑扎时不得损伤绝缘导线的绝缘层。
6.6.5 瓷(塑料)夹、瓷柱或瓷瓶应完好无损,表面清洁,安装牢固可靠。
6.6.6 绝缘电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有腐蚀的场所时,电线间及电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离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6.7 低压线路配线防火要求
6.7.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导线、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表4 高温或腐蚀性场所,电线间及电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
电线固定点间距 L(m) 最小净距(mm)
L≤2 75
2<L≤4 100
4<L≤6 150
6<L≤10 200
6.7.2 同一交流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穿在同一金属导管和线槽内。
6.7.3 布线用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等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6.7.4 电缆沟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6.8 导体通电安全运行要求
6.8.1 导线、电缆芯线的温度,当产品无要求时应符合表 5 规定。
表5 导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类型 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塑料电线 70
橡皮电线 65
6.8.2 导线、导线接头、导线与设备或器具的接线端子温升应符合本规范表 1 和表 4 的要求。
6.8.3 导线接头、导线与设备或器具的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6.8.4 相线电流、中性线电流和 PE 线电流应无异常。
6.9 绝缘导体的绝缘强度
6.9.1 绝缘导线芯线连接后,应用绝缘带均匀紧密包缠。
6.9.2 接线端子的根部与绝缘层间的空隙处,应用绝缘带严密包缠。
6.9.3 导线绝缘体不应有严重老化、龟裂、碳化、腐蚀和机械损伤等现象。
6.9.4 分支路绝缘导线相线间及相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0.5MΩ。
7 低压用电设备
7.1.1 电动机类设备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
7.1.2 电动机类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机座上,机座周围应有适当的通道,与其他低压电气线路和设备、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m,并应保持机座周围干燥清洁。
7.1.3 电气元件外观应整洁,外壳应无破裂,零部件应齐全,接线端子及紧固件应无缺损、锈蚀现象。
7.1.4 电气元件的触头应无熔焊粘连变形和严重氧化锈蚀等痕迹。
7.1.5 接线端子上的所有接线应压接牢固,接触良好,不应有松动、脱落现象。
7.1.6 电动机类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载、失压与欠压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7.1.7 轴承应润滑,对使用滑动轴承的设施,油环应滑动,油腔内的油面应到油面计所指示的位
置。
7.1.8 电动机类设备空气冷却装置运转应正常。
7.1.9 电动机类设备和附属设备应清洁,附近不应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7.1.10 设备外壳接地应牢固可靠,完好无损。
7.1.11 电动机类设备的可接近裸导体应接地。
7.1.12 电动机类设备应在额定电压值的(-10%~-15%)误差范围内正常运行。
7.1.13 电动机类设备各部分的最高允许温度和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制造商的要求,制造商无规定时参照表 6 的要求。
7.1.14 滑动轴承温度不应超过 80℃,滚动轴承温度不应超过 95℃。
7.1.15 电动机类设备的电气连接点、壳体等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表6 电动机最高允许温度(t)与温升(K)(环境温度 Te=35℃)
绝缘等级
A 级 E 级 B 级 F 级 H 级
温度与温升
(T,k)
T k T k T k T k T k
定子、转子绕组 105 70 120 85 130 95 140 105 165 130
定子铁芯 105 70 120 85 130 95 140 105 165 130
滑环 T=105 k=70
7.1.16 电动机类设备的工作电流,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额定值。
7.1.17 电动机类设备的接地线路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
7.2 电热器具防火要求
7.2.1 电热器具应采用专用插座和单独回路供电。
7.2.2 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电器。
7.2.3 导线和热元件的接线应紧固,电热器具引入线处应采用石棉、瓷管等耐高温的绝缘材料予以保护。
7.2.4 电热器具周围 0.3m 以内不应放置可燃物。
7.2.5 电热器具的外露导体应接地。
7.2.6 浴室内除加热蒸汽炉设备外,不得安装其他设备和线路,加热蒸汽炉距墙壁应大于 0.1m,应加装隔热板。
7.2.7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管口应密封,外护物和遮栏均应具有 IP24 的防护等级。
7.2.8 除加热蒸汽炉用的开关外,其他开关均应安装在桑拿浴室墙外,加热蒸汽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
7.2.9 桑拿浴室内严禁装设电源插座。
7.2.10 桑拿浴室内的线路应为双重绝缘,采用刚性 PVC 管布线,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0.5MΩ;不得采用金属外皮的电缆或普通钢管布线。
7.2.11 各连接点(含端子)温升,不应超过本规范表 2 的数值。
7.2.12 各种电气设备应无打火、放电现象。
7.2.13 加热蒸汽炉接线入口和接线盒内的温度,不应高于双重绝缘导线长期工作允许的最高温度。
7.2.14 电加热器具的接地线路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
7.3 空调器的安装要求
7.3.1 空调器应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7.3.2 空调器电源采用插座时,应设带有保护地线触头的插座。
7.3.3 空调电源线应设置短路、过载保护。
7.3.4 空调器不应安装在可燃结构上,其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0.1m。
7.3.5 分体式空调穿墙管路应有套管保护,室内机体接线端子板处接线应牢固、整齐、正确。
7.3.6 各连接点(含端子)温升,不应超过本规范表 2 的规定。
7.3.7 设备工作时应无打火、放电现象。
7.4 防爆环境电气设备设置要求 DB37/ 655—2011 防爆环境场所电气设备防爆标志应符合爆炸与火灾危险分区要求。
7.5 稳压整流设备防火要求
7.5.1 输入稳压整流器设备的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
7.5.2 柜体内螺栓连接的导线应无松动,专用端子压接应牢固无开裂,焊接连接的导线应无脱焊、虚焊、碰壳及短路现象。
7.5.3 快速熔断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
7.5.4 稳压整流设备的冷却系统运转应正常。
7.5.5 整流变压器的温升应小于 60K。
7.5.6 各种导线、母线的连接点和接线端子的温升,不应超过表 1 和表 2 的数值。
7.5.7 电气设备连接点、壳体等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7.5.8 稳压整流设备的接地线路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
7.6 电风扇的安装要求
7.6.1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小于 2.5m。
7.6.2 电扇扇叶角度不应改变,扇叶的固定螺栓防松零件应齐全。
7.6.3 电扇接线正确,电扇运转时应无明显颤动。
7.6.4 各连接点(含端子)温升,不应超过本规范表 2 的规定。
7.6.5 设备工作时应无打火、放电现象。
8 照明装置
8.1 照明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8.1.1 超过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聚光灯、回光灯、炭精灯等照明灯具(含镇流器)
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聚光灯的聚光点不应落在可燃物上。
8.1.2 当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除不燃性(A 级)以外的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如用玻璃丝、石膏板、石棉板等加以隔热防护)散热(如在灯具上增加散热空隙或加强顶棚内通风降温,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8.1.3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性(B1 级)等级。
8.1.4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灯头引线应用柔性金属管保护,其保护长度不宜超过 1.0m。
8.1.5 聚光灯、回光灯、炭精灯不应安装在可燃基座上,灯头的尾线应用高温线或瓷套管保护。
8.1.6 照明灯具配线接点应设在金属接线盒内。
8.1.7 库房内不应装设碘钨灯、卤钨灯、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1.8 人防工程内潮湿场所、厨房、开水间、洗衣间、卫生间应采用防潮灯具。
8.1.9 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
8.1.10 库房内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0.5m。
8.1.11 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8.1.12 住宅公寓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座便器或
8.1.12 住宅公寓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座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8.1.13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8.1.14 当 I 类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
8.1.15 照明灯具上所装的灯泡,不应超过灯具的额定功率。
8.1.16 灯具配件齐全,应无机械损伤,涂层剥落与灯罩破裂等缺陷。
8.2 防爆环境范围的固定式灯具安装要求
8.2.1 防爆环境照明灯具的类别、级别和温度组别应符合设计文件。
8.2.2 汽车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
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44 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8.3 照明灯具的工作安全防火要求
8.3.1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8.3.1.1 普通灯具不应小于 0.3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2 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应小于 0.5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3 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不应小于 0.5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4 功率为 100W~500W 的灯具不应小于 0.5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5 功率为 501W~2000W 的灯具不应小于 0.7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6 功率为 2000W 以上的灯具不应小于 1.2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2 日光灯镇流器线圈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给定温度标定 Tw 值。
8.3.3 日光灯电容器外壳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 TC 值。
8.3.4 灯具的带电导体对地(外壳)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9 插座与开关
9.1 插座与开关安装要求
9.1.1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
9.1.2 暗装的插座与开关应采用专用盒,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应齐全。
9.1.3 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9.1.4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9.1.5 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9.1.6 插座、开关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或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保护措施。
9.1.7 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溅水型插座
9.1.8 安装在桑拿浴室时,除加热炉附着开关外,其它开关、插座均应安装在桑拿浴室外。
9.1.9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插座安装高度不应小于 1.8m。
9.1.10 照明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应为 0.15m~0.20m。
9.1.11 在同一构、建筑物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
9.1.12 防爆环境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开关与插座。
9.2 插座接线要求
9.2.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线连接。
9.2.2 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
9.2.3 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9.2.4 插座间的接地线不得串联连接。
9.3 插座与开关工作防火要求
9.3.1 有插头工作的插座,在工作时不应有过热或打火、放电现象。
9.3.2 开关在工作时不应有过热或打火、放电现象。
9.3.3 插座的接地线路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
10 等电位联结
10.1 建筑内的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
10.2 建筑中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 2 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
10.3 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应形成环状网路。
10.4 等电位联结环状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
10.5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设计文件并满足表 7 的要求。
表7 等电位联结线路的最小允许截面积
截面(mm2)
材料
干线 支线
铜 16 6
钢 50 16
10.6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
11 系统判定
11.1 被测部分火灾危险系数
各条款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附录D,将被测部分的危险类别按点数代入火灾危险系数计算公式,得出被测部分的火灾危险系数。
火灾危险系数计算公式: ZsBsCsX+ 3=
式中:
X——被测部分的火灾危险系数;
Zs——被测部分实际检测点数;
Cs——被测部分C类不符合要求点数;
Bs——被测部分B类不符合要求点数。
11.2 被测部分电气火灾危险等级(电气防火安全等级)的评定 根据火灾危险类别和火灾危险系数的大小,将建筑被测部分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判定结论划分为两类,分别为: 合格(无A类、X≤0.2); 不合格(存在A类或X>0.2)。
11.3 检验报告主要内容
11.3.1 被检测部分不安全因素的位置或其分布的图片资料。
11.3.2 检验结论。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主要测量用检测仪器最低配置表
序号 仪器名称
数量(台)
检测项目 主要参数
1 红外测温仪(或非接触式测温仪)
3 温度测量 测温范围:-10℃~+600℃;
测温精确度:读数的±1%或 1℃
2 红外热像仪 (或红外热电视)
3 过热点的确定和温度测量
测温范围:-20℃~+350℃
测温精确度:读数的±2%或±2℃
图像存储和回放
3 超声放电/泄露探测仪 3 火花和电弧探测 频率响应:20KHz~50KHz
4 袖珍式漏电电流表 3 用于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异常电流的测定
测量范围:0mA~150mA
5 真实有效值钳形表 3 相线电流的测试 测量范围:0A~600A
6 钳形电流表 3 相线电流的测试 测量范围:0A~600A
7 数字万用表 3 电流值测量,电压值测量
交流电流:0A~20A
交流电压:0V~600V
电阻:≤200MΩ
精度:2.5 级
8 真有效值测量表 3 非正弦畸变电流有效值测量,非正弦畸变电压有效值
测量
直流电流:600A
直流电压:600V
交流电流:600A
交流电压:600V
电阻:200MΩ
精确度不大于读数的±2.5%
9 剩余电流测试仪 3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和动作电流测量 量程:10mA~1A 精确度不大于读数的 2.5%
10 绝缘电阻测试仪(或数字兆欧表) 3 绝缘导线绝缘电阻测量
直流试验电压:100V~2500 测量范围:0~500MΩ
11 接地电阻测试仪 3 接地电阻测量
电阻:量 程 0.1Ω~1200Ω;
精确度 ±(1.5%+0.1Ω);
分辨率 0.1Ω
电流:量 程 1mA~30A;
精确度 ±(2.5%+20mA);
分辨率 1mA
12 低欧姆表 3 导电连续性测量电阻:4~24Ω
最小电流:0.2A
13 数字温湿度计 3
检测现场环境条件温度的测定
-10℃~+50℃
14 钢卷尺 3 长度、距离的测量15 游标卡尺 3 导线直径的测量16 交流电路分析仪 3
0m~5m
0mm~150mm(或 0mm~200mm)
插座导线的相序和剩余电流
保护器的动作时间与动作电
流测量
量程:1ms~6500s,精度 1.0%±2ms
30mA,精度 1.0%±0.2m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
材 料 温度(℃) 发射率近似值 材 料 温度(℃) 发射率近似值
抛光铝或铝箔 100 0.09 棉纺织品(全颜色) - 0.95
轻度氧化铝 25-600 0.10-0.30 丝 绸 - 0.78
强 氧 化 铝 25-600 0.30-0.40 羊 毛 - 0.78
黄 铜 镜 面 28 0.03 皮 肤 - 0.98
氧 化 黄 铜 200-600 0.61-0.59 木 材 - 0.78
抛 光 铸 铁 200 0.21 树 皮 - 0.98
加 式 铸 铁 20 0.44 石 头 - 0.92
完全生锈轧铁板 20 0.69 混 凝 土 - 0.94
完全生锈氧化钢 22 0.66 石 子 - 0.28-0.44
完全生锈铁板 25 0.80 墙 粉 - 0.92
完全生锈铸铁 40-250 0.95 石 棉 板 25 0.96
镀锌亮铁板 28 0.23 大 理 石 23 0.93
黑亮漆(喷在粗糙铁上) 26 0.88 红 砖 20 0.95
黑 或 白 漆 38-90 0.80-0.95 白 砖 100 0.90
平 滑 黑 漆 38-90 0.96-0.98 白 砖 1000 0.70
亮漆(所有颜色) - 0.90 沥 青 0-200 0.85
非 亮 漆 - 0.95 玻 璃 (面) 23 0.94
纸 0-100 0.80-0.95 碳 片 - 0.85
不透明塑料 - 0.95 绝 缘 片 - 0.91-0.94
瓷 器 (壳) 23 0.92 金 属 片 - 0.88-0.90
电 瓷 - 0.90-0.92 环氧玻璃板 - 0.80
屋 顶 材 料 20 0.91 镀 金 铜 片 - 0.30
水 0-100 0.95-0.96 涂焊料的铜 - 0.35
冰 - 0.98 钢 丝 - 0.87-0.88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
三 相 三 线 三 极 三相四线三极或四极
TN-S 系统
TN-C-S 系统
TT 系统
注:L1、L2、L3——相线;N——中性线;PE——保护地线;PEN——保护中性线;≡——工作接地;RCD——防
火用漏电保护器。
极 数 保 护 接 地 型 式
L1
L2
L3
N
PE
RCD
L1
L2
L3
N
PE
RCD
L1
L2
L3
PEN
RCD
L1
L2
L3
PEN
RCD
L1
L2
L3
N
RCD
L1
L2
L3
N
RCD
PE
N
PE
N
PE PEDB37/ 655—2011
17
D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相关条款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类别 条 款
4.2.7 5.3.3 6.8.2 7.1.15 7.3.6 7.5.8 9.3.2
4.2.9 5.3.4 6.8.3 7.1.16 7.3.7 7.6.4 9.3.3
4.3.7 5.3.8 6.9.4 7.1.17 7.4 7.6.5
4.3.8 5.3.9 7.1.1 7.2.11 7.5.1 8.3.4
5.1.9 6.1.10 7.1.12 7.2.12 7.5.5 9.1.8
5.2.2 d) 6.2.1 7.1.13 7.2.13 7.5.6 9.1.12
A
5.3.2 6.8.1 7.1.14 7.2.14 7.5.7 9.3.1
4.1.1 5.1.7 5.2.2 b) 6.2.8 7.2.1 8.1.7 9.2.3
4.1.3 5.1.10 5.2.2 c) 6.3.3 7.2.6 8.1.8 9.2.4
4.1.6 5.1.12 5.2.2 f) 6.3.7 7.2.7 8.2.1 10.1
4.2.1 5.1.13 5.3.5 6.3.8 7.2.9 8.2.2 10.2
4.2.5 5.1.15 5.3.6 6.3.11 7.2.10 8.3.2 10.5
4.2.6 5.1.16 5.3.7 6.5.1 7.3.1 8.3.3 10.6
4.2.8 5.1.20 6.1.1 6.6.6 7.3.2 9.1.4
4.3.1 5.1.21 6.1.3 6.7.3 7.3.3 9.1.5
4.3.3 5.1.22 6.2.2 6.7.4 7.5.3 9.1.6
4.3.5 5.1.23 6.2.3 6.8.4 7.5.4 9.1.7
4.3.6 5.1.24 6.2.4 6.9.3 8.1.3 9.1.9
5.1.1 5.2.1 6.2.5 7.1.2 8.1.4 9.2.1
B
5.1.3 5.2.2 a) 6.2.6 7.1.8 8.1.5 9.2.2
4.1.2 5.1.18 6.3.4 6.6.5 7.2.5 8.1.13 10.4
4.1.4 5.1.19 6.3.5 6.7.1 7.2.8 8.1.14
4.1.5 5.1.25 6.3.6 6.7.2 7.3.4 8.1.15
4.2.2 5.2.2 e) 6.3.9 6.9.1 7.3.5 8.1.16
4.2.3 5.3.1 6.3.10 6.9.2 7.5.2 8.3.1.1
4.2.4 6.1.2 6.4.1 7.1.3 7.6.1 8.3.1.2
4.3.2 6.1.4 6.4.2 7.1.4 7.6.2 8.3.1.3
4.3.4 6.1.5 6.4.3 7.1.5 7.6.3 8.3.1.4
5.1.2 6.1.6 6.4.4 7.1.6 8.1.1 8.3.1.5
5.1.4 6.1.7 6.4.5 7.1.7 8.1.2 8.3.1.6
5.1.5 6.1.8 6.5.2 7.1.9 8.1.4 9.1.1
5.1.6 6.1.9 6.5.3 7.1.10 8.1.6 9.1.2
5.1.8 6.2.7 6.6.1 7.1.11 8.1.9 9.1.3
5.1.11 6.2.9 6.6.2 7.2.2 8.1.10 9.1.10
5.1.14 6.3.1 6.6.3 7.2.3 8.1.11 9.1.11
C
5.1.17 6.3.2 6.6.4 7.2.4 8.1.12 10.3
(规范性附录)
常用的检测方法
E.1 红外测温法
E.1.1 测温前的准备
a) 根据附录 B(资料性附录)正确选择被测对象材料的发射率。
b) 根据不同受检对象选择适当的参照体,并用其实测温度来确定环境温度。
E.1.2 红外测温仪测温
E.1.2.1 根据受检对象表面视场直径的大小和红外测温仪的距离系数,确定检测距离在有效的范围内。
E.1.2.2 根据受检对象表面材料性质及其表面情况调整仪器的发射率。
E.1.2.3 将红外测温仪对准受检对象发热部位的中间位置,从不同观测角度进行3次以上的测温,取其最大值温度。
E.1.2.4 也可对受检对象的发热部位首先使用红外热像仪(或红外热电视)进行普遍扫描检测,发现其异常发热部位后,使用红外测温仪对异常发热部位从不同观测角度至少进行3次测温,取其最大值温度。
E.1.3 红外热像仪摄取温度场热像图
E.1.3.1 使用红外热像仪(或红外热电视)对受检对象的发热部位进行普遍扫描检测,发现其异常发热部位。
E.1.3.2 使用红外热像仪(或红外热电视)对受检对象的异常发热部位的温度分布状态,从两个以上的不同观测角度摄取存储热像图,并同时记录实测负载电流和环境温度等有关参数。
E.1.3.3 使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对受检对象现场存储的温度分布信息进行全面的温度分布状态分析。
E.1.3.4 从计算机输出受检对象异常发热部位温度分布状态的热像图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结论。
E.1.4 表面温度判断法
E.1.4.1 当受检电气线路和设备在满载的情况下,使用红外测温仪测得电气装置相关发热部位的表面温度,根据表1、表2、表5、表6给出的温度(温升)标准加以比较,判定存在不安全因素。
E.1.4.2 当受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在低负载率的情况下,使用红外测温仪测得电气装置相关发热部位的表面温度,按以下办法处理:
——该表面温度与负载率和接触电阻的大小密切相关,如果连接部位出现较高的表面温度时,判定存在接触电阻过大类的不安全因素;
——在低负载率情况下,实测的温度折合到满载情况下的温度与表 1、表 2、表 5、表 6 的温度(温升)标准加以比较,判定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其理论计算公式如下: ( )( ) 0'' 2e−= 0 e+ TIITTT
式中:
Ie—额定负载电流(A);
Te—折合到额定电流下的计算温度(℃);
To—规定的平均最高环境温度为40℃;
I—实测负载电流(A);
T—实测负载电流下的温度(℃);
To”—实测环境温度(℃)。
E.2 比较判断法
E.2.1 对于电流致热型的同一电气设备,当三相负载电流平衡时,比较对应接线端子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判定存在不安全因素。
E.2.2 对同一回路中多台电流致热型的电气设备,当三相负载电流平衡且彼此相等时,比较其对应接线端子或其它相关发热部位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当三相负载电流不平衡或负载率较低时,应考虑实际负载电流对温度(或温升)的影响。
E.2.3 对于电压致热型的同一台电气设备,当三相电压平衡时,比较其对应接线端子或其它相关发热部位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判定存在不安全因素。
E.2.4 对同一回路中多台电压致热型的电气设备,当三相电压平衡且负载端电压相同时,比较其对应接线端子或其它相关发热部位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当三相电压不平衡时,应考虑三相不平衡电压对温度(或温升)的影响。
E.3 热像图判断法
根据红外热像仪(或红外热电视)对电气装置的相关发热部位,在正常状态和异常状态下热像图上温度分布的差异,判定存在不安全因素。
E.4 火花和电弧放电检测法(超声波探测法)
对于低压带电导体产生火花或电弧放电现象时,使用超声放电/泄露探测仪在频率响应的波段内进行探测,当接收到火花或电弧放电产生的超声波时,判定存在不安全因素。
E.5 正弦电流和电压有效值的测量
E.5.1 对于低压配电线路的进线处或干线低压断路器的出线端子,测量相线电流和中性线电流,掌握负载率、过载电流以及三相不平衡电流。根据技术规范规定的导线允许载流量和三相电流不平衡度,判定存在不安全因素。
E.5.2 对低压配电线路的进线端,测量低压用电设备对地安全电压,根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电压值,判定存在不安全因素。
E.6 非正弦畸变电流真有效值的测量对于非线性负载比重比较大的低压配电线路,使用真有效值表测量其相线和中性线非正弦畸变电流
的真有效值,根据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导体允许载流量,判定导线的过载情况和存在不安全因素。
E.7 漏电电流有效值的测量
对于低压配电线路绝缘导线的漏电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使用漏电电流测试仪测量,根据技术规范规定的漏电电流值,判定存在不安全因素。
测量漏电电流可以测量单相的相线和中性线、三相的相线和中性线的剩余电流以及电气设备保护地线(PE线)的漏电电流。
E.8 导线绝缘电阻的测量
E.8.1 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压等级选择
a) 100V 至 500V 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 500V 兆欧表;
b) 500V 至 3000V 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 1000V 兆欧表。
E.8.2 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应在停电情况下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导线绝缘电阻值,应使用 60s 测量时间的绝缘电阻值;
b) 测量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时,应将低压断路器、用电设备、电器和仪表等断开;
c) 测量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应测量相对相,相对中性线,相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值。
E.9 接地电阻测量
对于保护接地系统中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使用接地电阻测试仪进行测量。
E.10 导电连续性测量测量总等电位连接、辅助等电位连接在内的保护导体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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