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局(社会事业局) 市直各学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机制,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挂牌督导的意义
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服务的重要举措。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实现内涵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特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二、责任督学的选聘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聘任兼职督学。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由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三、责任督学的配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校(含民办)设置责任督学,
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四、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5.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五、责任督学主要督导事项 1.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2.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3.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4.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5.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6.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7.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8.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六、责任督学督导方式
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责任督学接到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问题时,要认真记录在案。一般问题可视情直接调查、核实、反馈;业务性强或重大问题可直接报至上级督导部门,分类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责任督学工作保障
市、县(区)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对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定期培训、集中培训。督学在履职中,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通讯以及业务培训、工作补贴等费用,应根据任务量和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列入督导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八、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1.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2.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3.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4.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九、责任督学督导结果的运用
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主管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十、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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