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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处理

2024-05-07 来源:汇智旅游网


关于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处理

一、经过实体审判后需要再审申请的:

(一)、申请再审被驳回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

(二)、申请再审被驳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七条。

二、案件未经过实体审理的,即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形而需要再审申请的:

申请再审被驳回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

综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起检查建议或抗诉的事由可以不同于申请人申请再审时的理由(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与答复》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只要其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这是旧民诉法的规定,新民诉法在二百条、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定再审。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与答复》指出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对上级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本身提起抗诉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建立在对实体权利审判的基础上,是基于对实体权利审判产生的裁判文书的抗诉,而驳回再审申请并不涉及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审判,对“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进行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注: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若干意见》;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再审案件办案规范》。

经查以上两份规范性文件没有关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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