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4.07 2016.04.07 虹府办发〔2016〕16号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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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2016年第二季度重点工作的通知 虹府办发〔2016〕1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区政府2016年第二季度重点工作》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区政府2016年第二季度重点工作
第二季度是全面落实、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关键时期。第二季度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区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鼓足干劲、突出重点、聚焦短板、攻坚克难,实现主要目标和任务“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为实现“十三五”的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 在做好面上工作的同时,第二季度要重点推进以下九方面工作: 一、综合经济
(一)财税。加强区域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及时做好分析、预测和预警。认真组织好第二季度收入,
能快则快、能超则超,为更好地完成全年的目标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营改增”全面推开的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税务分局、相关部门)
(二)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与效益,全力招大引强,提高经济贡献度。加强培训力度,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加快总部型企业的引进。推进中国远洋海运集运总部、国药营销总部、松下电器、神州专车等项目落户。发挥楼宇经济的集聚效应,提高楼宇产出效益。加大服务管理力度,提高税收属地率,做好企业留税工作。(责任单位:区投促办、区发改委、区人保局、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三)国资国企改革和监管。完成部门、街道下属企业清理划转和经营性资产托管工作,初步形成有效的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方式,加大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完成鲁迅公园事转企改制工作,人员分流到位。(责任单位:区国资委、长远文化集团、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产业发展
(一)金融服务业。推进浦江金融广场招商工作,促进金融业的集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通过投融资对接会、“创星秀”、金融家沙龙等活动,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发挥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促进金融与科技、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工作。以打击非法集资和促进小贷、担保公司合规化经营为重点,强化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科委、区文化局、区司法局)
(二)航运服务业。进一步跟踪中远海运旗下相关项目落户;继续争取本区注册在洋山的航运企业回迁;开展长江黄金水道航运物流产业招商推介活动。积极推进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上海北外滩航运中心项目建设。启动航运电商行业组织筹建工作,开展航运电商(创新)园区标志性载体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区建管委〕
(三)现代商贸业。关注创新业态,继续提高“吃喝玩乐健”等体验类商业业态比例。加强推广宣传,推进“商旅文体会”五类业态融合发展,利用“五一”黄金周等节假日开展好各类商旅文体活动。进一步完善社区商业发展规划,启动“一站式”社区商业试点项目的建设。深入推进与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合作,完成“上海检验检疫局虹口办事处”增挂牌工作,推进区域贸易便利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四)文化创意产业和绿色环保产业。环上大国际影视园广中路657号基地正式开园。开展2016年度市级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辅导与初审工作。积极对接低碳产业相关机构,搭建低碳街区推进工作平台。落实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区科委(区文创办)、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发改委、相关单位〕
(五)科技产业。加快医工院、石油大厦等科创中心载体建设,推进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项目,力争早签约、早启动、早产出。上海工业菌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入驻,备案和授牌2-3家区级孵化器,规划选址1-2家新的创新服务驿站点。建立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发展性档案,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内涵建设。召开园区工作会议,通过“一园一策”,着力提高园区产业集聚度、税收属地率和单位产出水平。〔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园区办)、相关街道办事处〕
(六)专业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加快会计、律师、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专业服务业发展。启动虹口区公共局域网整转改造,推进HongKouFree和i-shanghai互联互通。推进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建设,完成园区挂牌;建立园区组织架构和运作实体;筹办国际教育展览会,进一步树立园区国际教育服务品牌形象。(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七)房地产业。完成海南路97号地块出让工作。跟踪项目进度,有序推进国际航运中心东块2号楼、绿地云都大厦、上海星荟中心等楼盘上市、开业。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监管监测,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规土局、区房管局) 三、旧区改造
科学制定补偿方案,确保新开地块成功征收。启动171街坊(蝶恋花地块)、9、10、13、15街坊等地块签约工作。做好天潼路拓宽、衡水路新辟等市政项目的征收工作。将群众工作和司法推进相结合,加快收尾交地。(责任单位:区旧改办、区房管局、虹控公司、虹房集团、嘉兴路街道办事处、提篮桥街道办事处、四川北路街道办事处) 四、城区建设与管理
(一)重大工程项目。推进彩虹湾医院、临平北路绿地等项目开工建设;推进深蓝悦都、上海星荟中心、苏宁宝丽嘉酒店大厦等项目建设;推进天潼路、衡水路等区区对接道路前期工作。汛期前完成沙泾港(柘皋路-通州路)防汛墙、俞泾浦(看守所)防汛墙改造工程。配合推进北横通道开工;配合汉阳排水系统二期工程建设,推进公平路拓宽项目征收及前期手续。修订《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理顺重大工程项目推进机制,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等。(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发改委、相关部门)
(二)城区管理。聚焦“四违一乱”和交通违章,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健全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对“1+7”重点区域3480处无证建筑的整治工作,推进766个“六类”跨门经营门店的整治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交通违章、占道设摊、非机动车流动兜售、夜排档等违法违章行为及区际结合部、学校周边、轨道交通站点等重点区域环境的整治力度。推进昆山公园、凉城公园改造工程。推进新建虹湾绿地(一期)项目,完成安汾路南侧改扩建绿地前期工作。启动《虹口区景观灯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启动全区景观道路改造工程(一期)和广中路沿线景观灯光工程的立项工作。做好防汛防台前期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综治办、公安分局、长远文化集团、
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三)环境保护。召开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大会,明确2016年度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加大对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和水环境治理工作,完善河长制度。开展汽修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好中高考期间“绿色护考”工作。开展“6.5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和绿色账户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 五、民生保障
(一)就业创业。深入开展新一轮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做好创业型城区中期评估的迎检工作。继续做好上海虹口创客中心和青年大学生宅创基地建设,引领450人成功创业。举办第三届创业峰会。开展创业服务“进社区、进校区、进园区”活动。深化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继续推进各类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完成农民工培训1万人,利用市企业职工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新一轮企业职工培训。(责任单位:区人保局、区科委、各街道办事处)
(二)社会保障和救助。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方案。深化和拓展综合帮扶,启动2016年项目帮扶工作。着力开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根据全市统一要求,落实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完成新(改)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的立项工作。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试点工作,并在川北、欧阳、曲阳、嘉兴、提篮桥等街道试行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确保街面流浪乞讨现象基本消除。组织开展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暨第十七次“上海助残周”系列活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教育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三)住房保障。有序推进廉租房源和公租房源并轨工作,做好水电路1312弄和510弄入住准备工作,启动华虹苑二期供应。加快推进旧住房各类综合改造工程和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探索“拆落地”改造机制,启动松花江路2612弄1号项目,完成四平路288弄改造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区房管局、虹房集团、各街道办事处) 六、社会事业
(一)教育与科普。推进本区教育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化集团化工作。举办第五届“白玉兰教学讲坛”,参加2016年上海教育博览会。做好高中、初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招生考试工作,重点做好财大附属北郊高级中学首届招生工作。开工建设上外附中东校,完成南湖职校艺术工程专业群项目申报和评审,推进国家“指南针计划”专项青少年基地改建及修缮项目,完成彩虹湾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彩虹湾幼儿园立项工作。建立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增长的新机制,并落实2016年一次性增发工作。围绕“科技创新,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主题,开展2016年“全国科技活动周”、“上海科技节”虹口区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科委)
(二)卫生。全面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改革,新建家庭医生诊所2-4家,3家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进“1+1+1”签约服务,并建立与区域内三级、二级综合性医院的对接转诊机制。形成基于物联网的家庭病床机制工作方案,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推进中西医结合医院与中医大的全面合作,以及与中山医院在脉管病学科的合作。全面实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积极筹备第九届国际健康促进大会国家日虹口区相关工作。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稳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强化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各街道办事处)
(三)文化和体育。成立海派文化发展专项基金理事会,加快海派文化中心建设。积极筹备北外滩敦煌展工作。完成虹口文化云平台建设招标工作,形成文化云平台管理机制。继续推进“虹口记忆”工程。围绕纪念建党95周年,开展各类群文活动的创作、研究和展览等;开展“文化遗产日”活动;组织好市民文化节相关活动。围绕“世界读书日”,倡导全民阅读;举办读者服务宣传周,进一步完善菜场书屋“e厘米-掌上图书馆”。组织好第二届市民运动会和第十届老年人运动会。加快学校体育场地向居民开放工作,完成16所学校的开放方案。做好环虹口足球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工作。(责任单位: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区教育局、长远文化集团、各街道办事处)
(四)双拥共建。完成2015年秋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开展拥军优属基金分会资金募集工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七、社区治理
(一)社区服务。通过租赁、购置、改扩建、资源共享等多种途径,推进网格化片区、综合服务片区场地资源的落实,实现设施建设与功能建设同步推进。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高为社区服务的水平。(责任单位:区地区办、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社区治理。加强居委会“一点通”培训,强化系统应用,完善系统功能。优化完善居民自治和社会共治机制,加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落实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加强制度保障和推进落实。做好对社区治理中“短板”问题的排摸,做好群租、规模性租赁整治等工作。开展社区工作者年度培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地区办、区房管局、区人保局、区综治办、各街道办事处)
八、城区安全运行
(一)安全生产。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建筑工地、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加强对居民群众、企业负责人、生产人员、农民工的培训,增强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建管委、
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市场监管。组织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清明、“五一”等节假日期间食品专项检查。全面推行学校食堂实时监控系统,开展“食品安全进课堂”活动。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
(三)社会稳定。继续做好稳定预案和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规范初次来信办理,提高处理效率,推动“事要解决”。高度关注潜在群体性矛盾。制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制度,推进专业调解。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加大社会治安整治力度。加强中超联赛等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单位:区信访办、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九、政府自身建设
(一)规划计划。完成“十三五”规划汇编及任务分解工作。做好“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宣传工作。完成“十三五”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南、中、北”三个区域规划,研究规划展示的布展工作。(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规土局、相关部门)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完成政府服务清单的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梳理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组织编写《办事指南》。发布本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手册(2015版)。(责任单位:区审改办、区科委、相关部门)
(三)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制定《2015-2020年虹口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继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定性标准,实现公开定性合法、准确、统一。开展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深化信用信息的应用。〔责任单位:区府办(区法制办、区信息公开办)、区科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四)内部管理。配合审计署做好市长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区县的相关工作。完成区教育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2015年度本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做好2015年度本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加强区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开展财务大检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公务卡制度管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推进公共机构充电桩建设和新能源车分时租赁工作。做好2016年新录用公务员第二轮招录工作,推进街道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完成区人大、政协提议案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府办(区政府督查室、区机管局)、区人保局(区公务员局)、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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