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是现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实施具体管理的依据。下⾯⼩编准备了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章,提供给⼤家参考!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1、评价等级:分为甲、⼄两个等级。均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但在⼄级评价资质中,有⼀类仅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评价范围的⼄级资质。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有效期为4年。 2、评价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
特殊项⽬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输变电及⼴电通讯、核⼯业类别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般项⽬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除输变电及⼴电通讯、核⼯业类别以外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11个⼩类中的任何⼀类,可编制此类别的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般项⽬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中的输变电及⼴电通讯或核⼯业类别的,可同时编制特殊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1、资质条件:
(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具有固定的⼯作场所和⼯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商注册资⾦不少于300万元;
2)能够开展规划、重⼤流域、跨省级⾏政区域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编制污染因⼦复杂或⽣态环境影响重⼤的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完成建设项⽬的⼯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员,其中⾄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师,其他⼈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业类的,专职技术⼈员中还应当⾄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程师;
4)配备⼯程分析、⽔环境、⼤⽓环境、声环境、⽣态、固体废物、环境⼯程、规划、环境经济、⼯程概算等⽅⾯的专业技术⼈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师,且⾄少2⼈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师;
6)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作质量保证体系;
8)配备与评价范围⼀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具有固定的⼯作场所和⼯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商注册资⾦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商注册资⾦不少于30万元;
2)能够独⽴编制建设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完成建设项⽬的⼯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员,其中⾄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师,其他⼈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业类的,专职技术⼈员中还应当⾄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员,其中⾄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
环境影响评价⼯程师,其他⼈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4)配备⼯程分析、⽔环境、⼤⽓环境、声环境、⽣态、固体废物、环境⼯程等⽅⾯的专业技术⼈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程分析、环境⼯程、⽣态等⽅⾯的专业技术⼈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师,且⾄少1⼈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师;
6)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作质量保证体系;
7)配备与评价范围⼀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限制要求
《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各⾏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3、申请审查:
(1)申请的类型:5种:申请新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更名;申请晋级;申请资质延续。 (2)申请资料:⼀式三份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3)申请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审查,并⾃受理申请之⽇起20⽇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起10⽇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业⾏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评价资质的管理:
(1)环评⽂件的编制主持:(《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师主持;⼀般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员主持。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作,不得⽆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作。(《资质管理办法》第25条)
(2)环评⽂件编制签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资质管理办法》第22条)
环境影响评价⼯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致。(《资质管理办法》第23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名章。(《资质管理办法》第24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作中,应当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 (3)评价机构变更及资质换领: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员等基本情况发⽣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4)评价机构业绩要求: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 2、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1)考核主管:各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作的评价机构负有⽇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作质量进⾏⽇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为等进⾏定期考核。
(2)监督形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3)注销资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法⼈资格终⽌的。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章: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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