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 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 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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