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鉴于有限公司参股有限合伙企业取得
2023-10-22
来源:汇智旅游网
N 有限公司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鉴于有限公司参股有限合伙企业取得 余晓伟,沈淼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江苏苏州215021) 文摘编号:1005—913X(2010)10—0068一CA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企业不断涌现, 有限合伙企业就是近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企业形态。但 当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之一时。其从有 限合伙企业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成为一 个问题。 关键词: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0)10—0068—02 。。、 , ;彰!盖 日前,A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 征收)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 到一个问题:该公司在2008年1月时,为增加投资 渠道,拓宽发展思路,与自然人王某共同出资设立 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B,双方各占50%的出资比 例,收人按照出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配。B企业主 要从事咨询、服务类项目,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 征收。一年经营下来,B企业取得了24万元的利润。 按照设立企业时的约定,王某将属于自己的12万 元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 行)》的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A公司按照出 资比例,也分得12万元。但A公司分得的这12万 元应缴纳何种所得税?该如何计算并缴纳所得税? 公司内部财务人员对此产生了意见分歧。 二、纳税^蝻确定 (一)民法的相关规定 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全部在其第二 章“公民(自然人)”中进行了相关定义和规定,而对 于法人,则在第三章单独阐述。当然不可否认的是, 这部二十多年前颁布的法律有许多需要补充和修 改的地方,但是在任何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民法都 是部门法的重中之重,具有相当大的优越性,因此 收稿日期:2010—07—28 不妨先来了解一下民法中法人的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规定,法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照上述法人的必备条件,我们发现,没有自 身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重要条件,不具备法律上独 立的人格,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它的收入、纳税和 法律责任都紧密的依靠合伙人负责。因此,我们判 定,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二)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 财税[2000191号文把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规 定为合伙人,依照各自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查 账或核定)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设计申报表 式样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用的 是同一张表。不过,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 个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出现后,老的《合伙企业法》 关于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显然已经不能 满足需要,企业法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从 法理上来说不应该就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缴 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对合伙企业的外延进行了拓展,将合伙企业分 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其中,普 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 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该法律规 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 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是,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至此,问题似乎明朗了,大家也都明白不同性 。 作者简介:余晓伟(1983一),男,江苏苏州人,研究方向:财政;沈淼(1980-),女,江苏苏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学。 ”68 — BEIFANGJINGMA———北方O经圈 质的合伙人该缴纳的所得税种类了,但再一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 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例,A公司的财务人员又困 惑了。 有财务人员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有限 公司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取得收益,取得的 收人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因为 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从出资方到从业人员都是中 国公民,办公场所和业务来源全部在中国境内,没 有一丁点儿的“洋”味,当然是“居民企业”。所以,这 部分收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但也有人提出了驳斥,认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属 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定义的居民企业的范畴,其 所分配的投资收益亦不属于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 收入计人A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一)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 企业在进行结算时,将某一阶段的盈利部分按 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是为股 息、红利。股息、红利是企业经营利润中用于分配给 股东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是股东将企业作为其 投资工具而获得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息、红 利收入的形式可分为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现金股 利又称派股,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股 利;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是指企业以增发股份的 方式代替现金方式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照股东所 持股份比例分配新股数量,以防止企业的资金流 失,保证股东所获得的利润继续作为企业的投资部 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等。 本案中,有限合伙企业B取得了约24万元的 营业利润。按照企业设立时的出资比例,A公司将取 得约12万元的收入。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所得 税的纳税义务人,全部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分配至各 合伙人,再由各合伙人分别申报所得税,所以A公 司取得的收人不是税后利润分红,不属于股息红利 等投资性收益的范畴。 四、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 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 适用本法。” 再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 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 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结合上述两条,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 在界定居民企业的伊始,就把合伙企业拒之于门 外,也就是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不认可合伙企 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地位,合伙企业不 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居民企业。 (二)关于投资收益性质的认定 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 是,作为本案的衍生话题,我们还是饶有兴趣地对 该笔投资收益的性质进行了分析。 首先要明确,投资按照其目的不同可分为债权 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 而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国债、企业债券等。权益性投 资是指为取得对另一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进行 的投资,其主要是股权投资,其收益与企业的经营 效益挂钩,以投资额为限分享企业的盈利并承担企 业的损失。根据公司法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在公司 存续期间投资不得撤回,因此权益性投资一般无还 本日期,企业如果想结束权益性投资并收回本金, 则只能依法将所持股份转让。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法律依据,税务工作人 员对A、B两家企业做出了如下建议。 (一)B企业的各合伙人应分别纳税 财税[20081159号文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 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 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案例中,该有限合伙企业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为各合伙 人,应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 定各自的收入额。其中,自然人合伙人就自身分得 的那部分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则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二)A公司的投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作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 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关于免税投资收益的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A公司和王某对合伙经营的B企业取得的利润 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别纳税。由于B企业已 经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1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出了本企 业的营业利润,因此,A公司应把从B企业取得的 利润全额并入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再扣除 B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以此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一额。 [责任编辑:李婷婷] 一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