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监护室(ICU)规章制度
一、探视、陪伴制度
(一) 探视病员要按规定时间,每次两人。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病房,传染病员一般不得探视。 (二) 探视危重病员,可持病危通知单,由医护人员特别安排。
(三) 探陪人员必须遵守院规,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不要谈论有碍病员健康和治疗的事宜,不在病员床上睡觉。要保持病房整洁安静,不准吸烟、饮酒。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四) 凡探视、陪伴人员损坏、丢失医院物品,应负责陪偿。 二、 病房小药柜管理制度
(一) 病房小药柜所有药品,只能供应住院病员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二) 病房小药柜,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和保管工作。
(三)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剂科处理。
(四) 毒、麻、限剧药品,应设专用抽屉存放,严格加锁,并按需要保持一定基数,动用后严格按《毒、麻、限剧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五) 药剂科对病房小药柜,要定期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毒、麻、限剧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
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
(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
(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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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 1.传染病。
2.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3.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四、ICU病人的管理
(一) ICU职责:维护重要脏器功能、生命体征稳定、纠正水电解质平衡失调、营养支持、感染防治、各种检测、监护等。
(二) 临床科室ICU之间须相互理解通力协作。严重复合伤、跨科病人、重大治疗方案的更改、实施、病人进出ICU适应证的选择等问题,原则上由ICU与各科共同协商,ICU须充分尊重专科处理意见。当治疗方案出现分歧时,可通过院内会诊。当适应证及转出方向发生分歧无法解决时,由ICU主任决定,权力与责任同在。
(三) ICU须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加快周转,提高使用率。
(四) 与医疗管理有关的各项制度,如:疑难病人讨论,死亡讨论等按统一规定执行,必要时ICU与相关科室共同参与。
(五) ICU与临床科室实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 五、病房管理制度
(一) 病房由护士长负责管理,主治或高年住院医师积极协助。
(二) 为保证重症监护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交叉感染,本室不留陪侍人,家属可留电话,保持联系。
(三) 各级医师各司其职,按岗位责任严格要求。主任医师每周查房至少一次,主治医师每周查房至少两次,危重病人随时查房、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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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涉及重大抢救事宜,需立即报请科主任,并报医务处及有关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救治。涉及各种纠纷的病员救治要及时向医务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 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六) 医务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着装整洁,必要时戴口罩、病房内不准吸烟。
(七) 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并应逐步建立各种危重病员的抢救程序及重症监护规范。
(八) 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派专人管理,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九) 本室各类抢救器材及药品要准备完善,保证专人管理、放置固定、随时可用,并有专人检查,及时补充、更新、维修和消毒。 六、医疗纠纷的接待与处理制度
(一) 接待人员责任心要强,对来访者要耐心听,认真记,对任何问题不可轻意表态,多做疏导工作。
(二) 接待人员要沉着、冷静,不立即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经调查分析后,耐心地向来访者作解释工作。在医疗纠纷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和作出明确结论前,任何科室和个人不能对纠纷擅自作肯定性答复。
(三) 凡有纠纷的病历由医务科通知病案室进行封存,病历封存后除主管医疗纠纷的有关人员审阅外任何个人无权借阅。如科室进行病例讨论应由科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归还病案室,不可分散遗失。
(四) 如因输血、输液引起的纠纷,一定要立即查清领取过程的凭证,残留液及时送检并将原包装药液妥善封存至纠纷解决。如因药物引起纠纷,一定要保存好空安瓿或实物:如各种仪器引起的纠纷,一定要有证人经过现场检查后,方可撤离现场。
(五) 对死亡的纠纷,要动员家属在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如家属不同意尸检则无法追究责任,其后果由不同意尸检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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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于在住院期间有自伤、自杀倾向的病员要通知家属和单位做好防范措施,一旦发现后,如病员有抢救的可能应迅速进行就地抢救并立即上报医务科和保卫部门。如需到抢救室抢救而移动并非破坏现场,是合法的,如病员无救治之可能,病员暂时不应移动,通过保卫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移动。对在住院期间失踪的病员要及时设计寻找并上报保卫科、医务科、护理部。 (七) 纠纷一经调查核实后要给病人家属答复,对纠纷的处理要做到分析有依据,定性有原则,处理有政策。
(八) 一般的医疗纠纷,医务科管理人员调查清楚后可及时解决。重大医疗事件,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需有申诉材料,并提请进行事故鉴定。 七、查房制度
(一) 住院医师每个工作日参加查房,观察病情变化,进行诊断、治疗,了解伤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时,经治医师要做好准备,报告病情。
(二) 住院总医师或值班医师要带领住院、进修、实习医师进行晚间查房。
(三) 主治医师每周要对本组(病区)病员进行普遍查房和每天重点查房各1次。检查医疗护理工作,重点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和进行临床教学。
(四) 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每周对本科病员查房1次或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二次,检查医疗护理质量,解决疑难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临床教学。主治医师、总住院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应随同查房。
(五) 各级医师对危重及大手术前后及特殊检查、治疗后的病员,应加强巡视,掌握病情变化,遇有情况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申请会诊。
(六) 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1次护理查房,必要时请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指导,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临床教学。 八、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设值班医师,根据情况可增设二线、三线,并建立值班日志簿。
(二)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巡视病房。危重病人必须做床头交接,值班医师未到位时,病床主管医师不得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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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床主管住院医师下班前应将重点病人的病情及处理意见记入交班簿,值班医师应做好病程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四)值班医师负责病人的临时情况的及时处理,遇有疑难问题应请示上级医师。 (五)值班医师负责急诊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治疗,应完成急诊入院病历。 (六)值班医师负责院内的急诊会诊任务。
(七)值班医师必须在指定位置,因工作必须离开时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八)次日晨值班医师应将急症和重点病人的病情及处理情况交班。 九、转院、转科制度
(一)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二)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办理手续。
(三)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
后,再行转院。危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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