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幢号编号规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幢号编号规则
的通知日建发[2008]143号
日照市各规划设计单位、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目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在前期向规划主管部门报批的建设项目中楼房幢的编号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及办理产权登记等工作中对房屋幢号的编立规则不一致,各环节名称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时常造成纠纷争议,给房地产管理留下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活动中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要求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房屋的幢号编立规则要求如下:
1、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不同层次的房屋单独划为一幢,编立唯一幢号。
2、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3……顺序编号。根据规划、设计的需要,对整幢楼中不同用途的部分,可在总幢号下以A、B、C..段或文字对不同用途部分加以详细说明。为体现某种特殊含意,以字母或汉字命名的各幢房产,应在字母或汉字后加注数字编排的幢号。所谓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3、群楼、塔楼等底下几层为商业其上各层为办公或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建筑,若设计
为结构上无法分割,并且同期施工、同期竣工验收的,该群楼、塔楼应作为一幢房屋,编立唯一幢号。分期施工,分期验收的房屋,结构上互相独立,则应分别编号。
4、同一公司(单位)开发建设的同一小区内划分不同“组团”、“园区”等类别的,原则上小区内各幢房屋应分别编立不同的幢号,各“组团”、“园区”之间尽量不重复使用同一幢号。如确实需要编立相同幢号的,为符合房产管理的需要,则该小区内各“组团”、“园区”等将划分为不同的丘,以示区别。
5、规划设计确定的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公用车库,不专属一幢房屋的,报批时应按整个小区内房产的编号顺序单独编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所报批项目的房产幢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在实际编立幢号过程中碰到的其它问题可以向市规划局或房管局咨询。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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