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的一切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震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第四条 工程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查监督;物资设备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保管、维修、使用进行管理。
(一)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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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
1.对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应依据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结合本单位及本项目部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采购安全防护用具时,应查验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采购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且须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定点经销单位或定点生产厂家购买,同时向经销单位索取如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4)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5)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6)产品使用说明书。
不得采购未能提供完整资料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五条 安全防护用具入库前,物资设备部门应组织安全管理、仓储等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进行验收。不合格的防护用品用具不得入库。
第六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租赁、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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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必须购买有相应资质的销售或生产厂家的合格的产品;
2.需要定期检测的防护用具,应做好定期校验工作,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施工需要。
3.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物资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外观、性能和随机资料的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具。
4.施工机械设备在运转使用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转状况,一旦出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同时做好当班运转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 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安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或项目部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安全防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凡是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应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根据劳动防护需要,对不同的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具体按“集团公司员工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标准”)。
4.发放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合格有效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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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常深入施工生产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按其管辖范围和劳动防护的需要发给安全防护用品。
6.员工经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变更工种(工作)后,应按变更后的工种(工作)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原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使用期限时,可通过折算,合理确定其继续使用时间。工种(工作)变更时间以劳动人事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
7.因工作需要,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而改变原工种(工作)的员工,原领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按如下规定办理:a、未到使用期限,原则上维持原标准至使用期限.b、达到使用期限后,按改变工种(工作)领用劳动防护用品。
8.员工连续脱产(工作)超过六个月者一律从离岗时间顺延其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长期脱产(工作)者,不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9、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有静电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防尘、防毒、防燃、防爆、防电和紧口等要求。
10、新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安全防护用品,不得上岗操作。
第八条 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
1.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具。项目部应保留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签名的培训记录。
2、员工在施工生产中如不按规定使用以违章论处,对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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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单位和各项目部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具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同时督促所使用的分包队伍和人员正确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的权利。同时负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第九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具和施工机械的基础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专项台帐,留存相应的管理资料,并保证资料具有可追朔性。管理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安全放护用品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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