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
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借调人员的补助申请
篇一:加班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XXX聘用(借调)工作人员加班补贴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开支,规范XXX聘用(借调)工作人员加班补贴发放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双方签订的 聘用合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聘用并与之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及因工作需要借(抽)调到镇里工作的人员等。
第三条 坚持节约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应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尽量不加班,少发加班补助,建立节约型机关、单位。如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工作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推诿,不得虚报谎报加班骗取加班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领导安排承办的各项工作,及由单位(部门)安排的各项值班。未经镇领导或部门
领导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第五条 工作人员加班应有镇领导或部门领导的书面通知,加班通知按照统一格式制作(详见附件),应注明加班事由、人数、地点和预计加班的时间,并有部门领导及镇分管领导的审核签名。临时安排工作人员加班,不能及时填写加班通知的,应在加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通知一式两联,一联由部门下发给 — 1 —
加班人员,一联留作存根,加班通知的存根每个月由相关部门交由党政办统一存档。
第六条 加班时间以加班通知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每位工作人员每月的加班时间累积不得超过十天;加班人员按照个人的日均工资的标准发放加班补贴;如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则按日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给予发放加班补贴;如遇双休日安排加班,则按日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给予发放加班补贴。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长期借调到镇里的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及其他聘用人员,由XXX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不再重复发放其他生活补贴。长期借调人员需要加班的按照加班流程办理加班手续,并按照加班补贴发放标准发放加班补贴。
第八条 加班及长期借调人员的补贴由XXX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办理发放。负责报销人员应填写报销凭证,并附上领取加班补贴的人员名单和补贴数额以及加班通知,按镇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第九条 加班补贴按月发放,最迟不超过次月十日。
第十条 严肃加班补助发放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时间、数量,非特殊情况不
能随意安排加班,要严格加班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更不得弄虚作假,编造加班事项。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XXX纪委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XXX年 X月X日起实施,如上级颁布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2 —
附件:XXX工作人员加班申请/通知单 — 3 —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 介绍信 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
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订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订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借调到市直以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
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理:①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②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③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缓刑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④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⑤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
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根据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8、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须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病愈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
9、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到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凭其到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
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岗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
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1X〕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岗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加强工资管理、防止“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
2、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要建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
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相互监督,对存在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按照有关工资政策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smart)
篇三:某大学校内津贴 实施方案
北方民族大学办公室文件
校办发[201X]79号
关于征求《北方民族大学校内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设充满竞争活力的分配机制,优化校内津贴制度,促进校内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充分调动教职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民族大学的积极性。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拟定了《北方民族大学校内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经校内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研究, 201X年9月14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讨论,将《方案》主要精神和内容传达给每一位教职员工,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意见和建议,并
将修改意见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提交到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津贴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 通知
北方民族大学办公室201X年9月15日印发
北方民族大学校内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深 化学 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校内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岗位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稳定师资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办学活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校内津贴分配的原则
1.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为前提, 科学 设定学校各类岗位工作人员之间的津贴分配比例,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2.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倾斜的原则。在保证校内津贴分配整体水平提高的基础上,津贴分配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倾斜,使校内津贴分配制度体现出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和知识性劳动价值。
3.强化岗位、以岗定薪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结果确定校内津贴标准。淡化身份、同岗同酬、易岗易薪,体现岗位价值,发挥津贴分配制度的激励功能。
4.注重绩效、责酬一致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使津贴分配与教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取得工作业绩和实绩贡献直接挂钩,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内津贴分配管理重心向二级单位下移,扩大分配自主权,增强二级单位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校内津贴的实施对象
本次校内津贴的实施对象为学校事业编制内受聘上岗的工作人员。
三、校内津贴的构成 (一)岗位津贴
1.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 3.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4.工勤人员岗位津贴。 (二)兼职津贴 (三)奖励津贴 1.超教学工作量津贴; 2.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3.专项奖励津贴。
学校对在考核期内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优秀表现的单位或个人设立若干项奖励津贴进行一次性奖励。各项奖励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津贴标准
(一)岗位津贴标准
(三)奖励津贴标准
2.超科研工作量津贴标准
学校专职科研人员、教师在完成定额工作量的科研任务后,超过定额部分按照学校科研奖励相关规定计发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五、津贴核定办法
(一)教学单位的津贴的核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