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一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季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己有。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保险诈骗罪 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 D、侵占罪
2、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 D、职务侵占罪
3、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人员是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下列哪几种行为构成受贿罪?( ) A、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B、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C、利用自己所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D、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 A、挪用扶贫款物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 B、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活动
C、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股票交易活动 D、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进行经营活动
4、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A、知道是挪用的公款仍然使用 B、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 C、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是挪用款 D、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
5、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6、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高利转贷罪
7、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人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8、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 ) A、受贿罪 B、滥用职权罪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9、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 )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10、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
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三、名词解释 1、贪污罪 2、受贿罪 3、挪用公款罪 4、行贿罪 四、简答题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2、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3、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4、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5、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五、论述题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六、案例分析题
(一)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1997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 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
(二)被告人: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D 6、ABCD 7、ABCD 8、AD 9、AB 10、ABCD
三、名词解释(略) 四、简答题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客观行为方式均为挪用。其区别主要在于:其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
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2、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仍然决意为之。 3、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五、论述题
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是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则是永久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财物的用途对定罪没有影响。在具体行为方式上,挪用公款罪一般不存在做假账、虚报账目等行为,而贪污罪则往往需要做假账、虚报账目。
四是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贪污罪则是永久地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但挪用公款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向贪污罪转化。如果行为人先行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案发前有能力归还,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不归还的,其行为则由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六、案例分析题
1、(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
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尚未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万元,数额较大,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
2、依照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公务是依法担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而劳务则是工人、农民、私营工商业者直接进行物质生产或提供劳务的活动。对张某来说,他作为一名食堂的炊事员,属于服务性劳务人员,其经常在食堂帮忙卖饭、菜,收饭菜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因此,张某也就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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