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鼓励员工不断进取,创造部门之间“比、学、赶、超”的气氛,达到评比先进、表扬先进、学习先进、奖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及业绩的目的。经公司研究决定,今年公司将开展评选“月度星级员工”活动,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凡入职满六个月以上且已转正的员工 二、评选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评选要求:
1、星级员工评选原则上应以各部门基层员工为主体。 2、星级员工入选应能够获得本部门多数员工的认同。 3、评选过程中应注重对突出事迹的收集和验证。 四、评选及奖励方式:
1、采取部门民主评议、投票或部门负责人提名。由“评定小组”根据推荐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研究审定。
2、当选的星级员工由公司发文通报表彰,并在橱窗内张贴表彰,直至下月星级员工诞生。 3、三星级员工每人每月可获得奖励300元,四星级员工每人每月可获得奖励400元,五星级员工每人每月可获得奖励500元,办公室负责通报表彰、奖金发放及优秀员工档案的记录工作。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给予外派学习的机会,并优先考虑晋升。 五、星级员工评选数量:
原则上三星级员工每月每部门不超过3名,四星级员工累计获得两次三星级方可推选,五星级员工累计获得两次四星级方可推选。 六、评选办法:
1、各部门按照评选标准采取民主评选或由部门负责人提名,将评选结果填写《月度星级员工推荐表》后报办公室。上报材料应突出典型事迹或优秀表现。
2、每月2日前各部门上报星级员工推荐表,3-5日评定小组进行审定,8日前完成表彰通报,月度薪资造册时落实奖励。
3、星级员工评选办公室做好记录存档,作为评选年度优秀员工的依据,本年度连续三次被评为星级员工,原则上可优先考虑当选年度先进员工。
4、星级员工的评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突出创新和业绩(效益)的原则,凡不达标时,月度星级员工可不予评选。 七、评比标准:
优秀员工评定的基本要素主要从职业品德、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考虑,具体标准如下:
1、注重公司文化及制度的学习,自觉遵守《员工行为规范》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尊重上司,服从领导安排及管理,高效、准确地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团结同事,协作能力强,爱岗敬业。
3、按时出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4、工作有激情,忠于职守、勤奋务实,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力强。
5、在工作中善于总结、勤于计划、沟通到位。
6、在工作中有所创新,创造新的工作方法、工作思路等。 7、维护公司形象,爱护公司财物,保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 8、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9、对公司领导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质量或管理水平作出了贡献。 10、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当月星级员工:
(1)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2天或迟到、早退3次(含)以上的。 (2)当月有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受过经济处罚或书面通报的。 (3)当月发生一起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星级员工晋级标准:
项目 入职年限 三星员工具备标准 6个月以上 四星员工具备标准 一年以上 近三个月培养一名岗位人员或学习其他更岗位要求 具备本岗位基本要求 高一级岗位,考评合格(参加师徒结对获得优秀师傅称号) 连续两月考评优秀,月度考评 月度考评优秀 并且获得三星员工称号 岗位技能鉴定持证 不要求 至少持一项岗位相关岗位技能鉴定证书 截至评选月份年度内创新要求 不要求 至少有一项创新方案被分公司采纳 截至评选月份年度内未出现直接或间接质量事故 五星员工具备标准 一年以上 近五个月培养二名岗位人员或学习其他更高一级岗位,考评合格(参加师徒结对获得优秀师傅称号) 连续五个月月度考评优秀,并且获得四星星员工称号 至少持一项岗位相关岗位技能鉴定证书 截至评选月份年度内至少有两项创新方案被分公司采纳 截至评选月份年度内质量要求 截至评选月份年度内未出现直接质量事故 未出现直接或间接质量事故,且对质量风险防范、产量和质量的提升有突出贡献,明显超越他人的员工
八、考核标准: 序号 1 考核项目 每月2日前反馈星级员工推选(无推选反馈无推选) 考核人 综合管理员 扣罚标准 每晚一天考核2分 1分/处 2分/条 通过抽查有员工不知情者考核1分/人 通过抽查未在部门内部进行表扬宣传考核2分/次 2 推选表员工自述、主管评价客观真实,有说服力 办公室主任 3 星级员工推选反馈材料统计完整符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不多报不乱报 在部门间告知星级员工推选,增加员工工作积极性 月度星级员工获评后在部门内部进行表扬宣传 办公室主任 4 综合管理员 5 综合管理员
九、评定小组:
成立评定小组是确保评选活动能够更加客观和公平。 评定小组成员为:总经理、各部门科主任。
小组的职责:负责星级员工评定工作,审议各提名个人是否符合评选条件,综合评定绩效情况并给出结论。
十、办公室将对在实践中发生的不适宜的做法,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 十一、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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