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改造项目情况:
(一)宗地编号为B123-0001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位于福田区南园爱华路西侧,总用地面积为 5763.45平方米。原建有6栋住宅楼,建筑面积11503.85平方米,共114户。现地面建筑物已全部拆除,现状为平地。
甲方已委托相关单位与全部114户小业主以回迁方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部分的性质为住宅、共120套,建筑面积为12863.87平方米,该部分建筑物以下简称回迁房
本次挂牌出让已征得原权利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二)改造项目重建的土地用途为居住,住宅用地使用年期为70年。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为18500平方米,其中,住宅16040平方米、商业2200平方米、居委会120平方米,邮电所80平方米,公厕60平方米。其他规划指标以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条件为准。
四、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深圳市规划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已批准的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工程建设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该项目需在20xx年10月份前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为30个月,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
(三)该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竞得人须将其中120套住宅、共计12863.8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无偿移交给甲方。其余住宅部分3176.13平方米及商业部分2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乙方享有其权益。
居委会、邮电所和公厕等公建由竞得人建设,费用自担。建成后无偿移交甲方。
五、乙方以成交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的价格竞得该改造项目,该成交价款为本项目改造权及乙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地价。在达到合同约定供地条件并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上述成交价款全部转为地价款。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成交价款:
(一)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成交价款。
(二)自《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80%的成交价款。
七、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日内完成本改造项目地面清理、对原拆迁人的补偿及回迁户安置方案等工作,使之达到供地条件。届时,乙方可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八、本合同所称的供地条件是指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成本改造项目地面清理、对原拆迁人的补偿及回迁户安置方案等工作;
(二)将被拆迁人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证件收回,并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三)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清场,场地平整并设立桩点。
九、在达到供地条件时,甲方应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共同验收并在《项目改造供地条件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通知后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验收或故意拖延的,视为乙方确认已达到供地条件。
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书并付清成交价款后,须持《成交确认书》和《深圳市项目改造合同书》向有关部门申办项目核准或备案。
十一、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供地条件并验收后,乙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深圳市项目改造合同书》
及《项目改造供地条件验收书》,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乙方对土地的开发建设应按《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要求及时进行。
十二、为保障该项目安置补偿及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协调被拆迁人及相关利益关系人,保证乙方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后,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
2、保证与被拆迁人协商注销房地产证,完成地面清理及对项目拆迁人的补偿,保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顺利签订;
3、负责监督本项目的开工、施工及工程技术、质量、进度、安全、竣工等工作;
4、保证在乙方按规定交付回迁房后,按原权利人已选定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等交付原权利人。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深圳市规划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08-20060432)已批准的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详见附件一,在交易网站公布,在本合同签订时移交乙方),进行建设且建成竣工验收后:
①按对应回迁房房号清单(详见附件二)将其中120套住宅、共计12863.8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无偿移交给甲方。
②将居委会、邮电所和公厕等公建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
2、乙方移交给甲方的回迁房为毛坯房,其标准不得低于交楼标准(详见附件三)所列各项的要求。乙方必须同时向甲方提供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报告,其各项技术指标须达到市规划部门已审定的要求。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乙方应在交房的同时向甲方移交有关房产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原权利人办理相关入伙手续。
3、乙方移交的各套回迁房实际建筑面积(以市地籍测绘大队的测量为准),若与被拆迁人应补偿的面积有差时,按下列计算方法相互补差,回迁房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面积时,乙方按每平方米7000元人民币补差给甲方;回迁房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建筑面积时,甲方按每平方米5000元人民币补差给乙方。应补差的金额在乙方移交回迁房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一次性交付到各自指定的账户。否则,违约方按应支付金额每月递增5%计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必须确保足够的资金投入本项目建设,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期开工,并在建设周期内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将全部回迁房移交完毕。若超过6个月不能开工,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项目改造权。若无正当理由,乙方逾期竣工并移交回迁房的,则需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月,并逐月递增5%;若超过6个月仍不能竣工,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项目改造权。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还须与甲方签订建设监管协议。
6、乙方应本着改善居住环境为出发点,着力营造一个祥和、温馨、现代的居住环境。
7、被拆迁人入住两年内(从公告入伙之日起计算)的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2.4元/月计算,之后的物业管理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应交纳的成交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即时收回本改造项目的改造权,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另按应交纳的成交价款的20%追索违约金。
十四、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达到供地条件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退还应交纳的成交价款,并向乙方支付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十五、乙方抵押、转让B123-0001宗地项目改造权或土地使用权的,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此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六、项目建成且乙方在履行了回迁房交付义务后,依法享有其住宅部分3176.13平方米及商业部分22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对该部分房地产,乙方可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十七、乙方开发、利用、经营 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八、如非甲乙双方的原因,致使本项目建设周期不能按时完成,则双方就工程建设周期另签订协议。
十九、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地址。
二十、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二十一、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自行终止。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八份,乙方五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
二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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