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所属各项目分部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沪昆客专CKTJ—V标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项目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各项目分部及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物资
设备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各项目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物资设备部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分部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物资设备部应做好特种设备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本各项目分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相关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报批准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隧道、桥梁施工、路基施工、既有线施工的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各项目分部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质量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安全质量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物资设备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向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0 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31 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4)锅炉工;(5)锅炉水处理工;(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
32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3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2.1.2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2。1。3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2.1.4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2.1。5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2.1.6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3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3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2.3。1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2.3.2 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2。3.3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2.3.4 拒绝违章指挥;
32.3。5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
32.3.6其他有关规定。 32.4除了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外,还要参加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32.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32.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 32。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
32.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32。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3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32。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3.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3.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3.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33.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33.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33。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3.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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