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部门及库房要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安装防护设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不准吸烟,不准生火取暖;仓库要配备灭火器,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持效期。危险品要妥善放置,定期检查,做到防火防爆。
2、财务部门现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数额,现金及有价票证一律放入保险柜。
3、值班人员对重点科室,库房要经常巡视,发现可疑人员,要盘问检查,必要时应交公安部门处理。
4、本院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汽车要按指定地点(地下车
库)存放,加强监管、防止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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