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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2021-07-19 来源:汇智旅游网


车间(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②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③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④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经营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生产经营领导人员。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确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资金的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4.《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这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要求。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 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等危险性很大,很容易发生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条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要求的集体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与此同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不提供,也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切实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

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够尽可能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具有的风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为了维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工伤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全社会的互助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分散意外工伤的风险,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将其损失减轻到最低。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10.《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现场危害因素分类

1、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1.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这此因素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危害明火等等。

1.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

1.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及植物等。

1.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负荷超限期,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等。

1.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等

1.6、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2、按照事故类别和起因物分类: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20类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3、按职业有害因素分类: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中紧张度过高、劳动强度过大或安排不当、不良工作体位。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场所设计或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卫生标准、车间布局不合理、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安全防护。

三、现场作业安全

1、一般安全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

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2、几类特殊的现场作业及其安全管理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需要从事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厂内运输作业、起重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这些作业应特别加强安全监管,制定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以安全防范。

2.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指在生产经营场所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

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2、高处作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2-5米为一级;5-15米为二级;15-30米为三级、30米以上为特殊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经工程部门初审后,到保安部办理。

(4)、《高处作业证》一式二份,作业人员一份,审批单位留一份。作业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8)、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9)、遇6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10)、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2.3、破土作业

(1)、破土作业系指在生产厂区、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2)、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

(4)、作业安全措施

①、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消防设施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③、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④、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⑤、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a、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b、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c、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d、需要进行爆破的。

⑥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⑦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⑧在雨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2.4、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

指仅有1~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 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分为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建(构)筑物和地上建(构)筑物三类。

1.1.封闭半封闭设备

指船舱、储罐、各类塔器、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1.2地下建(构)筑物

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

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1.3地上建(构)筑物

指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试验场所、烟道等。

1.4无许可有限空间

指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

1.5许可性有限空间

指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空间内的气体,具有危害性。空间内存在可能导致进入者身体受限的设备、设施;其它公认的严重的安全或健康风险。

1.6有限空间作业

指作业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

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1针对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2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2.2.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2.2.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2.2.4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2.2.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2.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3、安全操作程序

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1.1通风换气

(1)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GB8958-2006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

(2)作业时,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40 m4/h~50m4/h。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4次/h~5次/h。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4)应尽量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燃通风为主,必要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4)机械通风可设置岗位局部排风,辅以全面排风。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

(5)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6)除严重窒息急救时等特殊情况,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1.2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1)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 484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实现整体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

(2)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4)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4805-2008《特低电压限值》中有关规定。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46V。

(4)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4)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5)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4805中有关规定。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定期检测。

(6)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GB 4484中的有关规定。

3.1.3机械设备安全

(1)机械设备的运动、活动部件都应采用封闭式屏蔽,各种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2)机械设备上的局部照明均应使用安全电压。

(3)机械设备上的金属构件均应有牢固可靠的PE线。

(4)设备上附有的梯子、检修平台等,应牢固,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1.4区域警戒与消防

(1)有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2)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提醒作业人员引起重视,在有限空间外敞面醒目处,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4)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应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4)存在易燃性因素的场所警戒区内应按设置灭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状态;专职安全员和消防员应在警戒区定时巡回检查、监护,并有检查记录。严禁火种或可燃物落入有限空间。

(5)动力机械设备、工具要放在有限空间的外面,并保持安全的距离以确保气体或烟雾排放时远离潜在的火源。同时应防止设备的废气或碳氢化合物烟雾影响有限空间作业。

(6)焊接与切割作业时,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的放置,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隔离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

(4)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1.5现场应急

(1)应急器材应放置在作业现场。

(2)应急器材应保证应急救援要求。

(4)急救药品应完好、有效。

(4)应急箱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

3.2安全作业许可证

3.2.1作业前,应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施工作业中涉及到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经工程部门初审后,到保安部办理。保安部终审批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保安部一份;办证人员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进受限空间作业人、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作业人;作业完毕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交给施工方存档保存。

2.5、临时用电作业

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工程部确定人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工程部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术要求,并采取

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气安装规范和电气专业安全规程。

6、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7、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4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8、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4米。

9、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46伏。

10、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11、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12、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电气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

1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14、临时用电到期应及时拆除。

2.6、厂内车辆运输

1、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2、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3、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4、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5、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

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6、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7、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8、经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9、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或横穿路基、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运输部门同意。

10、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2.7、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1、起重机械一定要实行定人定机的岗位责任制,起重司机在工作中要做到“三好”、“四会”。

三好:管好、用好、养好

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2、交接班检查维护的内容和顺序:

A、从交接班记录和交接人了解前一班的工作情况,上班发生过故障或其他不正常情况。

B、把空钩起升到上限位置,不要靠近地面。

C、把起重机开到指定的停车点,起重机不要停在热辐射源的上方,以防热辐射对大梁的影响而增加挠度

D、把起重机小车停在操作室一旁,不要停在大梁跨中,否则增加大梁的挠度

E、把各控制器调到零位,断开闸刀开关、切断总电源,不允许带电进行检查。

F、检查常用工具与易损件的完好情况。

G、检查设备机械部分、电气部分是否完好,介绍设备故障及本班运行情况。

H、检查制动器是否完好,作用是否灵活可靠。销、轴、连接板、制动带是否磨损过限,制动电磁铁是否接触良好。

I、检查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情况,有无窜槽和重叠,压板螺丝是否有松动等。对吊运熔化金属的起重机应着重检查起升机构制动器和钢丝绳有无损坏。

J、检查大、小车集电器滑块在滑线上的接触情况。

K、上述情况检查完好后回到司机室,检查各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是否良好。注意在检查中发现缺油情况应进行加油润滑。

L、检查完后,合上闸刀开关,进行空负荷试车,试车前应观察轨道上有无行人或障碍物,并发出信号。

M、开动大、小车和起升各运动机构,注意检查各安全装置、限位器等是否良好,各运动机构的声响和工作是否正常,各控制器和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只有经检查和试车确认起重机状态良好后,才可正式工作。

3、交接班检查维护、例行保养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A、接班前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认真开好班前安全教育会。

B、交接班时,应把车停在登车梯子处。司机上、下梯子时不准奔跑,手中不准拿东西,工具等物应放在工具袋内。

C、不准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准在主梁上跨越。

D、禁止带电检查和维修。

E、用拖把清扫车上的油污、灰尘时,不准站在主梁上,以防用力过猛发生滑倒事故。

F、检查和观察控制器时,必须切断电源。操作控制器前,必须把保护罩盖上。

4、起重机的操作安全:

A、吊运较重物件时,应做起落试验,将重物吊离地面0.5m左右再停车、下降(不落地)。以检查制动器的作用是否良好。

B、吊运重量小于或等于额定重量的50%的物件时,操纵大车、小车和起升三个机构的手把中,可以任意开动其中的两个,但不能三个手把同时开动。吊运重量大于额定起重量的50%的物件时,只准一个机构一个机构地开动。

C、吊运重大、长大、零散的物件以及熔化金属或需起升较高的物件时,应缓慢运行。

D、吊运重物时,必须高于被越过物件0.5m,吊运物件行驶方向下部有人时,应发出音响信号,以示避开。如人员一时不能离开,应停车等待,严禁吊运物件从人头上或重要设备上越过。不准在被吊运物件上再挂放其他的物件,更不允许以在吊运物件上站人的方法来达到平衡吊运;不准击打被吊运物件;严禁在被吊运物件上施行焊接作业。

E、司机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当指挥人员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一致时,应发出询问信号,在确认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时才能开车,严禁随意开车。

F、在有多人工作的情况下,司机应服从专人指挥。在起吊和运行中,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司机均应立即执行。

G、司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到:

钢丝绳不合格不吊;捆绑不牢不吊;工作物上有人不吊;超过额定负荷不吊;信号不明不吊;重量不明(估计超过额定负荷)的物件不吊;工作物埋在地下不吊;起重机发生

故障不吊;具有爆炸性物吕不吊;钢(铁)水包装得过满不吊;斜拉不吊。

H、吊物件时,要保持钢丝绳的垂直,翻活时,不准有大于5度的斜拉斜吊,不准以起重机作牵引和卷扬使用。

I、司机 室内严禁明火取暖,禁止地面向起重机上或从起重机上向地面抛扔物品,禁止在运行中检修起重机;禁止在吊有物件的情况下调整制动器。

J、起重机在停车检修时,司机室应挂上“上面有人,请勿合闸”的警告牌,禁止带电检修。

K、起重机钢丝绳及其固定装置要经常检查,每月应涂油润滑一次;吊钩、吊钩横梁、滑轮轴等应遵照规定,每半年探伤检查一次,凡超过规定的磨损、裂纹变形等应立即更换。

L、在起重机停止使用时,应停在规定位置,吊钩上不准悬挂重物,吊钩应升到一定的高度,小车停在端部(龙门起重机停在支腿部),所有控制器手把应扳在零位上,并切断电源开关。龙门起重机必须将夹轨器锁紧,或挂上地锚,以防发生风吹溜车事故。

四、电气安全技术常识

电是使用最广泛最便利的能源,已成为当代人生产生活的重要依赖。但是,由于不懂用电安全常识和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或由于安全管理缺位和运行维护不当等,电在使用的过程中也会给人们带来伤害。

对于低压电,只要人体不接触带电体,就不会触电。可对于高压电就不同了,尽管人体没有接触带电体,但只要人与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同样也会触电。因为

人体与高压带电体之间虽然存在着空气间隙,但此空气间隙小于一定数值时,就会出现高压带电体对人体放电现象,造成触电事故。

电气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按照电能的形态,电气事故可分触电事故、雷击事故、静电事故、电磁辐射事故和电气装置事故。这里以触电事故为例,着重分析触电事故的种类和防范措施。

(一)、触电事故的分类

电击:通常所说的触电是指电击。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害,险的一种伤害,绝大多数的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电击事故造成的。

按照相馆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前者是触接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后者是触接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时意外带电的带电体所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

电伤: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效应对人造成的伤害。电伤害分为电弧烧伤、电流灼伤、皮肤金属化、电烙印、机械性损伤、电光眼等伤害。

(二)、防触电安全技术

1、直接接触电击的预防技术

直接接触防护应选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a. 绝缘;

b. 屏护;

c. 安全距离;

d. 限制放电能量;

e. 24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f. 用漏电保护器作补充保护。

(1)、绝缘

绝缘是用绝缘物将带电体封闭起来。电气设备的绝缘应符合其相应的电压等级、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电气设备的绝缘不得受潮,表面不得有粉尘、纤维或其他污物,不得有裂纹或放电痕迹,表面光泽不得减退,不得有脆裂、破损,弹性不得消失,运行时不得有异味。绝缘的电报导指标主要是绝缘电阻,用兆欧表测量。任何情况下绝缘电阻不得低于每伏工作电压1000,欧并应符合专业标准的规定。绝缘分基本绝缘、双重绝缘、加强绝缘。

基本绝缘也叫工作绝缘和功能绝缘,指带电部分上对防触电起基本保护作用的绝缘,位于带电体与不可触及金属件之间。附加绝缘是为了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防止触电,而在基本绝缘之外使用的独立绝缘,位于不可接触及金属件与可触及金属件之间。双重绝缘是同时具有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的绝缘。加强绝缘相当于双重绝缘保护程度的单独绝缘结构。

(2)、屏护

屏护是采用遮栏、护罩、护盖、箱闸等将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屏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尺寸,与带电体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遮栏与低压导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8m;网眼遮栏与裸导体之间的距离,低压设备不宜小于0.15m;10KV的设备不宜小于0.45m;屏护装置应安装牢固。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装置应可靠接地或接零。遮栏、栅栏应根据需要挂标示牌,如“止步、高压危险”。遮栏出入口的门上应根据需要安装信号装置和连锁装置(当人体超过屏护装置而可能接近带电体时,被屏护的带电体将会自动断电)。

(3)、安全间距:安全间距是指在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施、设备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保持的一定的安全距离,简称安全间距。设置安全间距的目的是: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造成触电、防止车辆或其他物体碰接或过分接近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防止电气短路事故、过电压放电和火灾事故。安全间距的大小取决于电压高低、设备类型、安装方式等因素。

(4)、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是一种在规定条件下电路中漏(触)电流(mA)值达到或超过其规定值时能自动断开电路或发出报警的装置。

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切断电源时间短,因此只要能够合理选用和正确安装、使用,除了保护人身安全以外,还有防止电报导设备损坏及预防火灾的作用。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

①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气工具

②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恶劣环境场所的电器设备

③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④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⑤宾馆、饭店、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⑥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

⑦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⑧医院在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

⑨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5)、安全电压

把可能加在人身上的电压限制在某一范围之内,使得在这种电压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允许的范围。这种电压就叫安全电压,也叫安全特低电压。但应注意,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安全电压理解为绝对没有危险的电压,具有安全电压的设备为三类设备。

我国确定的安全电压标准是42v、36v、24v、12v、6v。特别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42v安全电压;有电击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式照明灯和局部照明灯

应采及36v或24v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处等特别危险环境中使用手持照明灯采用12V安全电压;在水下作业等场所工作应使用6V安全电压。

当电气设备采用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2、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技术

间接接触电击是故障状态下的电击。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加强绝缘、电气隔离等是防止间接接触电击的技术措施。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是最常用的小型电气设备,也是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手砂轮、冲击电钻、手电锯等各种工具。移动式设备包括振捣器等电气设备。

(1)、触电危险性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发生触电事故较多的主要原因如下所述

①、这些工具和设备是在人的紧握之下运行的。人与工具之间的接触电阻小,一旦工具带电,将有较大的电流通过人体,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操作者一旦触电,由于肌肉收缩而难以摆脱带电体,也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②、这些工具和设备有很大的移动性。其电源线容易受拉、磨而损坏,叫源线连接处容易脱落而使金属外壳带电,导致触电事故。

③、这些工具和设备没有固定的工位,运行时振动大,而且可能在恶劣的条件下运行,本身容易损坏而使金属外壳带电,导致触电事故。

(2)、安全使用条件

①、手持电动工具按电气安全保护措施分一、二、三类。一类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

②、使用一类设备应配用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安全用具。

③、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第二类工具,装设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配用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安全用具

④、在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第二、三类设备。在锅炉内、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狭小的特别危险的场所,应使用第三类设备。

⑤、移动式电报导设备的保护零线或地线不应单独设立,而应当与电源线采取同样的防护措施,即采用带有保护芯线的橡皮套软线作为为电源线。

⑥、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用的接零(地)插孔插头。其结构应能保证插入时接零(地)插头在导电插头之前接通。

⑦专用电缆不得有破损或皲裂、中间不得有接头。电源线与设备之间的防止拉脱的紧固装置应保持完好。设备的软电缆及其插头不得任意接长、拆除或调换。

(3)、使用安全要求

①、辨认铭牌,检查工具或设备的性能是否与使用条件相适应。

②、检查其防护罩、防护盖、手柄防护装置等有无损伤、变形或松动。

③、检查开关是否失灵、是否破损、是否牢固、接线有无松动。

④、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绝缘软电缆;单相用三芯电缆、三相用四芯,电缆不得有破损或皲裂,中间不得有接头。

⑤、第一类设备应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措施,且保护导体应与工作零线分开;保护零线(或地线)应采用规定的多股软铜线,且保护零线(地线)最好与相线、工作零线在同一护套内。

(4)、使用注意事项

①工具外壳不能破裂,机械防护装置完善并固定可靠;插头、插座开关没有裂开;软电缆或软线没有破皮漏电之处;保护零线或地线固定牢靠,没有脱落;绝缘没有损坏等。

②工具在接电源时,应由专业电工操作,并按工具的铭牌所标出的电压、相数去接电源。

③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使用时应先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活,后检查绝缘电阻。

④工具在接通电源时,先进行验电,在确定外壳不带电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工具使用说明书操作,还应注意轻放,避免击打,防止损坏外壳或其他零件;移动时,应手握工具的机体,严禁拉电缆软线移动,以免擦破、割破和轧坏电缆软线;操作电钻、砂轮机

工具时,不易用力过大,以防过载,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和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工具完全脱离电源之后,才能进行详细的检查。按要求佩戴护目镜、防护服、手套等防护用品。

⑤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宜过长,一般不超6米,电源开关应设在明显处,且周围无杂物,以方便操作。

五、事故案例

临沂市金兰物流基地火灾事故

2009年9月2日15时30分左右,山东省临沂市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金兰物流基地)F3区的临沂市运恒货物托运部的货物发生燃烧并引起爆燃,酿成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0人受伤。

一、事故简要情况

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9日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信息配载、仓储服务等,取得临沂市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负责金兰物流基地的日常管理。事故单位临沂市运恒货物托运部位于金兰物流基地内,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经营单位。

2009年9月1日,山东省临沂市一辆车牌号为鲁QB3000的货车(一般运输资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装载了3吨耐火泥、200套茶具和2套机械设备后,又从江苏省宜兴市申利化工厂装载了8吨H型发泡剂(属危险化学品,易燃固体,受撞击、摩擦、遇明

火或其他点火源极易爆炸)后运往临沂。9月2日7时,该货车将上述货物运至金兰物流基地F3区的临沂市运恒货物托运部,11时起开始卸货,14时左右所有货物卸完,然后驶离金兰物流基地。卸下的混装货物堆积在托运部营业室门口,仅留60厘米左右宽的通道进出。15时30分左右,堆积的H型发泡剂起火,火势迅速扩大并发生爆燃,造成正在运恒货物托运部营业室内领取工资、提货和收款的18人死亡,另有10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临沂市立即成立了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理组,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和化工专家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受临沂市政府的委托,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迅速组织省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部分成员,协助临沂市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经事故原因调查组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化学实验以及鉴定检验,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危险化学品发泡剂H遇酸性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燃是导致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发生爆燃的物质为发泡剂H(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属于一级易燃固体。

间接原因

一是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只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其管辖的运恒货物托运部实际从事危险货物配送和储存活动;二是运恒货物托运部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经营,且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意识差,卸下的危险化学品堵塞营业室唯一通道;三是运输车辆本身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承运的货物却为危险货物,且与普通货物(耐火泥、

茶具、机械设备)混装。

三、事故责任追究

目前,临沂市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运恒货运托运部主要负责人、江苏宜兴远恒货运配载部主要负责人、临沂雪华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等11名责任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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