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公章)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二、监管内容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情况;
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能力(人员、设备)符合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质量控制情况情况;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监管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管措施
1、查阅被监督单位资料;
2、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3、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并下发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2、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总结报告,并对违规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通报和处理。
六、违规处理
1、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3、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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