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建筑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粤建市〔2017〕2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佛府办〔2015〕15号)精神,为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实现从单纯进行建筑行业管理向积极扶持建筑产业发展的方向转变,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海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建筑业服务、咨询、信息化互联网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的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南海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入库期实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入库南海区地方留成部分。
第四条 设立南海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住建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南海区建筑企业发展扶持奖励。
第二章 新进建筑企业奖励
第五条 2020年1月1日后在南海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落户奖励、经营场地补贴奖励等扶持。
(一)新引进的建筑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
(二)符合南海建筑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重点引进的建筑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给予新落户的建筑企业落户奖励。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 为促进南海区建筑业聚集发展,对新落户南海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建筑企业给予经营场地补贴扶持。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
1.其本部在南海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实缴租金额的2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本部在南海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
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
1.其本部在南海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缴租金额的20%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不超过250万元;
2.其本部在南海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以上租赁、自建或购置经营场地的扶持措施不得同时享有。新进建筑企业申请经营场地补贴时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享受租赁、自建或购置场地补贴的办公用房,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企业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按照规定每年支付;自建、购置的补贴资金在新进建筑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第二年起分三年支付,3年内按照50%∶30%∶20%的比例支付完毕,对企业的经营场地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自建或购置办公房产的实际支出费用。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重点引进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奖励扶持。
第三章 区内建筑企业奖励支持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建筑企业主项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
质)、一级(或设计行业甲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列入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第十条 鼓励南海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优先选用南海建筑企业,凡南海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南海建筑企业的,按在该项目中建筑企业对南海的年度财政贡献50%标准给予投资方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大力扶持南海龙头企业,对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南海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2019年度该企业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南海建筑企业到区外承揽业务,凡在南海区外承揽业务的南海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南海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区外承揽业务对南海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2019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南海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本条与第十一条不能同时适用。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南海区范围内获奖的建设项目进行奖励。
(一)鼓励打造精品工程。
1.获得鲁班奖、大禹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承建单位300万元,参建单位50万元。
2.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励承建单位80万元。
3.获广东省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20万元。
4.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10万元。
5.获得广东省岭南特色建筑设计奖项的,奖励设计单位5万元。
6.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3万元。
(二)推进住宅产业化和绿色建筑建设。
1.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
2.获得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施工单位3万元。
3.企业主编工程建设国家级、省级标准的,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5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4.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法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入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目录的,
奖励企业10万元。
6.入选广东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的,奖励企业5万元。
以上(一)、(二)项奖励资金,属项目获奖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区、镇(街道)财政按照50%∶50%比例进行发放;属企业获奖的,由企业所在地区、镇(街道)财政按照50%∶50%比例进行发放;同一项目(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
1.新认定为省高成长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新认定为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网络技术服务建筑业。
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BIM、信息智能化等技术在我区建立有一定规模(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建筑业服务平台或机构为建筑业链条提供服务。建筑业服务平台或机构的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第一年,对该企业按其对南海的年度财政贡献50%的标准予以等额奖励。从第二年起,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第一年该企业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扶持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建筑企业自南海工商注册登记后,累计纳税额超过拟申请的奖励金额,方可提出扶持奖励申请。
(二)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建筑企业需每年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原件复核):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相关资质证书;
(四)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办公场地租赁补助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及租金发票;
2.涉及自有或自建办公场地补助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房产的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3.涉及获奖建设项目奖励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涉及财政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
5.未获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
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区住建水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住建水利部门初审;
(三)区住建水利部门征求属地镇(街道)、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意见;
(四)公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方可取得相关扶持和奖励。
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奖励或补贴,由住建水利部门在下一年4月底前发放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获得新进建筑企业奖励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南海存续期在10年以上;获得区内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奖励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南海存续期在5年以上。存续期内,建筑企业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南海区,否则须退还奖励或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 对同一奖励扶持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南海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一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申报奖励扶持的,须提供未获得区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承诺说明,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者符合本办法同一奖励扶持依据的,按照从高补差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
按照50%∶50%的比例各自负担其相关费用,其中涉及区级部分在南海区建筑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住建水利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区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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