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推进住房保
广东省财
障货币化改革,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
2017〕106号)、
2018〕
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保〔
《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办〔
40号)、《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府办〔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向符
合发放租赁补贴条件且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给予货币补贴,以提高保障对象的租房支付能力,帮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条
租赁补贴以改善本区户籍中等及偏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在三水区稳定就业的非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群体的居住条件为主要目标。逐步提高货币化保障比重,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和多种形式的货币化住房保障模式。
第四条的原则。
租赁补贴遵循分档补助、适度调整、定期复核
第五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做好我区
租赁补贴工作,负责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申请条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等职能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我区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年审等工作。
第六条
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的资
发放、
金由区财政及上级划拨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解决。
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与审核
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在三水区范围内在市
场上租赁住房的本区户籍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三水区稳定就业的非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新就业无房职工。
第八条
租赁补贴的申请与审核按照“自愿申请、严格
审核、广泛公示”的原则进行。租赁补贴申请实行全年工作日受理,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在三水区稳定就业的非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可向就业或居住所在地镇(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行政服务中心、流管服务站等提出申请。
第九条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应当具有三水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和工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机动车辆,但行驶证上登记为营运性质且核定载质量
1.5吨货车和七座以下客车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
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区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
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周岁以上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含租住公有住房),且同户籍或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同时符合以上第6点申请条件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在三水区稳定就业的非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非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常年生活和工作;
2.申请人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年;
30人士,
30
2、3、4、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机动车辆,但行驶证上登记为营运性质且核定载质量
1.5吨货车和七座以下客车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
30周岁以上的非本区户籍的单身
人士,其父母(子女)
(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
在本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
7年;
5.本人及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无自有住房。第十条
区政府将根据本区居民收入水平、住房状况、
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在上述申请条件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
第十一条下资料:
(一)本区户籍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三水区稳定就业的非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
1.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身份情况证明;3.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4.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户籍属于三水区村委会的,提供在本区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以及年度分红情况的证明;
6.非本区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交有效居住证;7.经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8.诚信承诺书;
须
12个月的收入
申请人在申请租赁补贴时,须按规定提供如
9.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新就业无房职工:1.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毕业证书、有效居住证;
3.经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4.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需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镇(街道)受理点接受申请后,于每个月底前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集中于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
12个工作日内,
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户籍、婚姻、低保、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承租租赁补贴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人情况难以核实的或存在异议的,可联合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在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0日。申请人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以
书面形式向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于次月底前将
审核意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以及流动人口登记和居住信息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二)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区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等部门应在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出具审核证明,并反馈给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其中:
区民政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低保、低保临界、特困供养人员、残疾等信息;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退役登记、优抚对象等信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信息;
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
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等房产信息;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
区税务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人所得税报税、完税信息;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信息;
个月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并将申请
5日。
人申报的基本情况、终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提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公示部门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予以登记入册。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只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
本区户籍中等及偏低收入家庭、本区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的农村户籍家庭、在本区稳定就业的非本区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已经享受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家庭、购买经适房的家庭、承租政府其他各类公房的家庭等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章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及申领流程
第十四条租赁补贴标准按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人
口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计算。补贴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及保障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最终核定发放的租赁补贴金额按照租赁补贴计算公式得出的月租赁补贴金额与申请人提交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约定的房屋租金两
者之中取低值确定,即如果按照租赁补贴公式计算得出的补贴金额高于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的,多出的金额不予发放。
(一)租赁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下同)15平方米,一个家庭最高保障面积为
6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区政府当年公布的三水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平均市场租赁价格(不含家私家电),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
(三)保障人口数按申请家庭人数计算。计算,2—3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1人户按2人
4人以上按4人计算。
(四)分档次补贴。结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6个档次进行租赁租金补贴,按贴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1 2 3 4 5 6
租赁补贴档次
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
0.9倍至1倍(含1倍)0.8倍至0.9倍(含0.9倍)0.7倍至0.8倍(含0.8倍)0.6倍至0.7倍(含0.7倍)0.5倍至0.6倍(含0.6倍)0.5倍以下(含0.5倍)
补贴比例50% 60% 70% 80% 90% 100%
50%至100%的比例计算补
注:表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五)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房保障面积标准
=(人均住
-人均自有产权居住面积)×每平方米租赁
补贴标准×保障人口数×补贴比例。
第十五条租赁补贴申领流程
(一)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租赁补贴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发出《租赁补贴资格认定通知书》后的
10个工作日内,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
应当提交已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及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租住政府公房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退出公房证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复核合格后,与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三)《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有效期为
3年,从签订
《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的当月起计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申请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到期前
3个月内,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应会
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保障对象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如保障对象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放通知书后日内,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的视为放弃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正在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如果需要租
10个工作
未签订《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申
请,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成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月起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除不可抗力等情况外,保障对象成功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放弃的,从放弃公共租赁住房当月起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在2年内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退出及监督管理
1月份对上年度
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每年
已发放租赁补贴满半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的住房、收入、
人口、户籍、车辆、工作等情况进行年审。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按要求提交年审资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同区民政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等有关单位进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原租住政府公房的,在取得租赁补
贴保障资格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腾退,由房屋管理单位收回。不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正在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当家庭户籍、人
口、收入、住房、婚姻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受理点办理条件变化申请,在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经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条
件的,应当重新核定租赁补贴的发放金额,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与申请人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第二十条
经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
设和水利局审查发现保障对象的条件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审查部门提交相关材
料,保障对象逾期或不配合提供资料核实的,视为放弃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可从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经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审查发现保障对象的条件发生变化,但无法联系保障对象提供资料核实情况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可从当月起暂缓发放租赁补贴,待保障对象提供资料核实符合条件后重新发放租赁补贴,暂缓发放期间的租赁补贴可予以补发。但失联超过6个月以上的保障对象,视为放弃租赁补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可取消其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租赁补贴发放的有效期内,经审查发现
补贴对象不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保障条件的,自确定不符合条件当月起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
委会)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
一经发现查实,
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其住房保障申请。
5年内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确保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这项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
或者上报虚假资料的家庭,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保障资格,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负责解释。
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附件:1.租赁补贴资格认定通知书
2.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附件1
租赁补贴资格认定通知书
申请人(
):
你好,你提交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经所在居委(村委)调查、街道办初审以及我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你家庭成员(个人)的户籍、工作、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你家庭(个人)符合申请条件。审查结果已在街道、居委(村委)现场进行了公示及同步在区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网址:公示日期至
XX月XX日,请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xxx),10个工作
日内(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止)带上身份证原件和经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复印件)及开户名为申请人的
XX银行账户(复印件)到所在居委(村
委)签订《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租住公房的需提交退出公房证明),逾期作放弃处理。上述提供的材料需申请人签字及按印指模,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年
月
日
附件2
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 ___㎡;家庭申请人数:___人;
元,故补贴比例是:_____。
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租赁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
=(人均住房
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居住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保障人口数×补贴比例。经计算得出你家庭每月可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为
______元,《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
______元。从
宅)》租金为______元,实发租赁补贴金额为
签订《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的当月起计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你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本次发放的租赁补贴有效期为
3年,在租赁补贴发放的有效期内,经审查
发现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从不符合条件当月起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如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从签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月起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人签名:
(指模)
发放单位(盖章):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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