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2.要约的生效 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例题2】2011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11年4月30日 B.2011年5月3日 C.2011年5月8日 D.2011年5月9日 3.要约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4.要约的撤销 (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例题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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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4】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为(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5.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题5】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例题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承诺期限 2.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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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方接受”是判断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关键。 【例题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1日到达甲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特殊规定如下: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实际履行原则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格式条款 1.概念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8】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 【例题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 3 -
3.格式条款的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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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一般情况 2.实践合同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4.特殊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二)效力待定合同 (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例题10】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例题11】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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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权代理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甲有追认权 C.丙有催告权 D.乙有撤销权 (1)《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无权处分
三、合同的履行
(一)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12】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3】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4】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 5 -
2.具体规则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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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例题15】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2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3.不安抗辩权 4、行使条件
(四)代位权 1、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题16】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题17】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 6 - 2.行使条件 3.代位权诉讼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五)撤销权 1、概念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例题18】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 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2.可撤销行为 3.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诉讼
四、合同的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 7 -
1.权利转让 2.义务转移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合并、分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19】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B公司承担 B.由C公司承担 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 D.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双方) (1)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20】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有( )。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例题21】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9月30日,付款期限为10月31日。9月30日,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例题2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无论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B.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C.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D.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 8 -
2.法定解除(单方) 3.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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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例题2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须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甲公司就该争议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认为,因合同被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失效,故甲公司不能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 ) 5.合同解除的效力
(二)抵销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2.不能抵销的债务
(三)提存 1.债务人可以提存的情形 2.通知义务 3.法律效力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24】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4.债权人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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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例题2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种类违约责任相互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B.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5.定金
(二)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 2.免责条款 3.特别规定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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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孳息的归属均自“交付”时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1)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2)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如果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动产的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均自“交付”时转移。 2.风险 3.所有权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2)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将标的物出卖时,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取得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经交付),则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出卖人无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1、概念 2.取回标的物 3.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4.标的物回赎 5.标的物的另行出卖
(三)一物二卖 1.普通动产 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1 -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特殊动产 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7.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出卖人(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债权人)承担。 【例题2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 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 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 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 风险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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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的物的检验 1.约定检验期间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2.未约定检验期间 3.检验标准
(六)标的物的质量 1.质量保证金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价款已经支付的,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修理费用 3.瑕疵担保责任 4.减少价款
(七)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例题27】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 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 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 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28】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 13 - 买卖合同解除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日前付清。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价款。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 4.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如动产买卖中交付发票、保修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八)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九)买卖合同的其他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3)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1)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2)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 14 -
1.交货地点 2.付款地点 3.多交付的标的物 4.电子信息产品 5.有关单证和资料 6.发票的证明效力 7.买卖合同成立证明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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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8.预约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赠与合同
1.概念 1.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例题29】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例题30】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中,赠与人不得主张撤销赠与的有( )。 A.张某将1辆小轿车赠与李某,且已交付 B.甲公司与某地震灾区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将赠与50万元用于修复教学楼 C.乙公司表示将赠与某大学3辆校车,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对该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D.陈某将1块钟表赠与王某,且已交付,但王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义务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九、借款合同
1.概念 2.利息处理 3.利息支付方式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 15 -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例题31】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甲可以随时返还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5.利息约定不明确 十、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期限 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32】李某与赵某口头约定,李某将其房屋出租给赵某,租期为1年,租金为每月100元,每月的第一天交付该月租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该租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该租赁合同有效,租期为1年 D.该租赁合同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除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 - 16 - 2.不定期租赁 3.维修义务 4.转租 5.租金的支付期限 6.租赁物毁损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题33】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某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7.买卖不破租赁 【例题34】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 B.甲应当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 C.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丙购买该房屋 D.如丙购买了房屋,则丙有权决定甲、乙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例题35】甲公司将一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经询问确认乙公司无购买意向后,甲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无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才继续有效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维修与风险承担 3.租赁物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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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揽合同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随时解除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
1.概念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十四、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例题36】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果损失与运费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 B.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2.货运合同
十五、技术合同
1.价款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 18 - 2.委托开发 3.合作开发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例题37】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乙之间事先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共有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技术转让合同 十六、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5.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十七、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十八、委托合同
1.报酬及委托事项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38】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 19 - 2.费用 3.损失赔偿 4.转委托 5.随时解除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十九、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3.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6.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7.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39】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2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十、居间合同
1.报酬 2.费用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十一、合同担保
(1)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 20 - 1.反担保 2.担保合同的无效 3.主合同解除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十二、保证
(一)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保证方式 先诉抗辩权 (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1)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40】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按份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 21 - 保证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3.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2.债权人转让债权 3.债务人转让债务 4.主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债权人应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①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5.共同担保(保证、抵押并存) 6.保证责任的免除 7.其他规定
(五)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界定(有约定按约定) (1)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一般保证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 - 22 -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①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②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十三、抵押
概念 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或称抵押物。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
(一)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抵押权的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登记生效) 2.动产(登记对抗)
(三)抵押物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23 -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3乡镇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4.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抵押物孳息 抵押物被扣押之前的孳息归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没有任何关系; 抵押物被扣押之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不用通知),但并非取得该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一并计入抵押财产; 如果收取法定孳息(如房租),应通知义务人(承租人),否则承租人无从知道将房租交给谁。 (1)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2)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6.添附 7.物上代位性
(四)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 24 - 2.抵押物出租 3.抵押物转让 4.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5.抵押权的从属性 6.抵押权保全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例题41】陈某用自己的轿车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的价值损失了30%。保险公司赔偿了该车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轿车不再担保银行债权 B.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 C.保险赔款不应担保银行债权 D.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清偿顺序 4.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5.放弃抵押权
(六)物权重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例题4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七)最高额抵押 1.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 25 -
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债权的确定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八)动产的浮动抵押 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是抵押权生效时“抵押财产”尚未确定,最高额抵押是抵押权生效时所担保的“债权额”尚未确定。 浮动抵押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仅限于动产。 2.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的实现只能针对“确定的财产”,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应确定抵押财产: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例题43】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二十四、质押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类。 与抵押权不同,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因此,出质人无法使用出质财产,质权人也不得擅自使用。 由于抵押不转移占有,有可能出现“先抵押后出租”或者“先出租后抵押”的情形,而动产质押不可能出现“先质押后出租”或者“先出租后质押”的情形。
(一)动产质押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未完成交付),质权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未真正完成交付),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例题44】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6 - 1.交付生效 2.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二)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 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登记设立 2.基金份额、(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 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登记设立 (1)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登记设立 (1)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例题4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权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B.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仓单交付时设立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4.应收账款 二十五、留置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3.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4.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不能行使留置权。 1.概念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4.适用范围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运输、保管、仓储和行纪合同。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例题46】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问题,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 27 - 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例题47】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卡车送到甲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王某因无法支付1万元的维修费,该卡车被甲修理厂留置。后王某欠赵某的借款到期,赵某要求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甲修理厂以王某欠修理费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处理该争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修理厂应同意赵某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所欠修理费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偿 B.赵某应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之后甲修理厂向赵某交付该卡车 C.如果经甲修理厂催告,王某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所得价款偿付修理费后,剩余部分赵某有优先受偿权 D.甲修理厂应将该卡车交给赵某先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偿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二十六、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1)违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担保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例题48】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 【例题4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 28 -
4.定金的类型 5.定金罚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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