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策略探析
计算机网络的高度开放性,使依托网络的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中的最为棘手的问题。跨地域网上贸易额逐年增加,发展势头强劲,但网络的开放性也给客户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极大困难。据统计,在网页浏览者中,有49%的潜在消费者由于担心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保障而放弃了网上购物,甚至对网上购物产生了抵触情绪:有86%的网民“很担心”或“有点担心”别人获取自己的隐私。因此,隐私权保护问题正成为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障碍。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策略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采取立法的方式,将其纳入网络法领域的范畴,这有利于缓解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网络管理工作的开展,从而使得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可以通过立法来完善有关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司法方面注重在实体上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建立网络隐私权案件审判制度。
二、确定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的主体资格
当前我国公民隐私权没有充分法律保障,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主体资格上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电子商务领域通行的规则是,在线经营者可以为了其本身开展的特定服务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户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别是与个人资料密切相联系的行业,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国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根据台湾地区制定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将收集处理个人资料的主体分为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两种,非公务机关中专门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的资信业收集个人资料必须事先取得许可,而其他行业实行核准登记,未经事业主管机关依法登记并发给执照者,不得为个人资料之收集,电脑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我国尚未有个人资料收集管制方面的规定,我们建议对于专门收集个人资信信息的专业公司实行许可制度,而对于一般个人资料收集只要在收集和利用方面做出规定即可,不必实行登记管制。
三、确立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信任。尤其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既要强调信息自由流动,又必须强调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做法,确立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笔者认为,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①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依照该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无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也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的权益:②最低限度原则。经营者为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实现其目的
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的滥用,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③向消费者说明及告知原则。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④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原则。经营者有义务对所收集的资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扰。
四,科学设置例外或免责条款
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间,既有矛盾,又相辅相成。由此决定,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法律惟有平衡地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双赢”。因此,在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基本原则的同电,必须科学设置免责条款。例如,在以下情况中,网站可以免除可能的侵权责任:为了免除当事人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的紧急危险;为了增进公共利益;为了防止他人权益的重大危害,且不会损害当事方的重大利益;根据执法机关的要求或者为公共安全目的向相关有权单位提供个人资料;因为消费者的过错导致个人资料泄露:因为政府管制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者被篡改,等等。
五、确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保护呈专门化、国际一体化的趋势。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应当引起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
六、行业自律组织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行业自律
加强网上信用体系的培育,行为自律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则模式,即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后,行业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七、加强国际间协调
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本国用户的隐私权,这就要求要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个人和社会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
安定有序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只有在人们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使人们的人格得到健康发展,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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