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样 性和共同性 二、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 三、代议民主制 四、分权制衡原则
五、政治统治与管理的“法治”原则
西方国家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这里的“西方”不是一个纯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以及亚洲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呈现了本 国的特点,都是为了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需要而建立的。比如议会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内容。因此,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样性。但同时,各国在建构自己的政治制度时,虽然采取了革命的或改良的战争的或和平的、创制的或模仿的等不同方式,但是它们所依据的思想理论和文化渊源是共同的,这就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以及从古希腊、古罗马保留下来的民主政治文化。因此,它们又有共同点。这里主要讨论其共同的基本特点。 “主权在民”最早是一种政治思想,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为反对“君权神授”的专制思想而提出来的。它把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从天上搬到人间,以“天赋人权”的权力观代替了“神授”的神秘权力观。这种权力观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政府的权威是相对的,因为主权始终在人民手中,只要政府违反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当初授予权力时的目的,发生了权力的异化,人民就有权推翻政府。当初资产阶级就是以“主权在民”的思想动员人民反对专制统治的。在革命成功之后,也就把这一思想写进了宪法,以此来突出政府的合法性。 在专制统治被推翻,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建立之后,关于人民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主权在民”的原则没有回答这一问题。启蒙思想家有的主张直接民主,如法国的卢梭;有的主张间接民主(代议制),如英国的洛克。但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政实践表明,民族统一国家出现后,适合于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英国资产阶级在封建议会基础上,首创代议制,并认为“议会主权”就是“人民主权”,从而代议民主制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也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点。
代议制的主要内容是说: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因此,代议制是和普选制密切相关的。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制,这也是代议制和以前封建议会的根本区别。封建议会只是国王运用令状委任产生的。普选制则完全改变了其封建性质。 西方国家把分权与制衡作为对待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他们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不同的机关行使,并且三者之间相互制约。三权分立的制度实际上是分权和制衡原则的结合。
分权的思想最早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和外交权,前者由议会实行,后两者则交给君主行使。这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力量的分权。后来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根据洛克的分权思想,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认为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思想不仅继承了洛克的分权思想,而且还提出了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的思想发源于欧洲,但是,把“三权分立”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原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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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一种制度,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但作为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分权制衡思想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很大差别,就是在一个国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美国虽然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但其三权也是交叉重叠的。随着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需要,政府权力不断得到膨胀,形成了行政高度集权。 英国的分权制衡实际上是“议行一致”。英国的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从严格意义上讲,除了曾短暂实行过国会与君主的阶级分权外,就没有建立过
比较完善的分权体制,特别是在两党制出现后,立法和行政只有机构的分立,而人员和职能基本是“合一”的。议会和政府完全联成了一体,实际上是“两个机构,一套人马”。因此,英国不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而是政党、议会和政府“三位一体”,通常情况下是“议行一致”。而英国的制衡也是反对党在议会内对执政党的制约。这就是英国的分权制衡的特点。
法国的分权制衡带有家长式的色彩。在法国的政府体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相似于英国。但是,法国实行多党制,多党联盟组成的内阁政府很难保持一致,因此不可能象英国那样作到“议行一致”。法国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居于国家主权“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总统有权不解散国民议会;有权任命总理,批准总理提名的政府成员,批准总理辞职。总统是最高司法会议的当然主席。这样,总统就完全居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上。同时,总统和国民议员都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除了受弹劾外不受任何制约。总统控制下的“三权分立”除机构分立实行职能分工外,全受总统制约。因此,法国的分权制衡带有家长式的特点。
虽然各国的模式不同,但分权与制衡是西方国家共有的特点。
法治就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原则,这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运行的一项原 则。法治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最初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君主的权力只能是来自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立法和司法的监督;第二,要法治,不要人治。后来法治就成了西方国家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方式,成为其政治制度的特点。法治的思想古已有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阐述道:“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法治原则做了论述。他认为,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是非和正当与否的标准;自由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守法与执法都是法制的重要原则;在守法与执法方面公民人人平等。他认为,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律的手段治理才能正常运转,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不可思议的。卢梭进一步阐述了法治的思想。他认为,法律体现人民的公共意志,由人民集体制定或改变;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国家是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而行使权力;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以上这些法治的思想为西方国家建立法治社会和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法治原则在政治制度中的体现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政府的组成、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也就是说,一个“法治”的政府必须以正式法律来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管理。当然,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第二节 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二、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
三、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 四、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五、依法治国是我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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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真正实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具体是指人民是行使权力的主体,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
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制度中具体体现为:
第一,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
第二,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第三,最高权力机关掌握的是全部权力;
第四,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是一贯的,一直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掌握最高权力。 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说全体人民都来直接执掌国家的权力。
人民只有通过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当家作主才能使真正实现。共产党领导国家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是一致的。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革命斗争才夺取政权,人民执掌政权也必须以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政党领导是当代政治运行的通则,西方国家也是如此。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有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该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必须要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采取何种政权组长形式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曾对未来的社会主义的治理形式提出过两种主张:一是不承认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性;二是主张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彻底推翻君主制只能建立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第二种观点。但由于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因此各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不一致,如前苏联实行的是苏维埃制、南斯拉夫实行代表团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会议制等。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建立起来的。现在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越来越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当然,它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创造更多的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民主方式,使人民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西方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分权制衡,我国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可以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国家的权力机关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并根据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集中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首要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必要的分工。
第三,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之间,必须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此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还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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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政治制度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经
济文化比较落后,所以,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制建设还相当不完善。忽视法制、甚至践踏法制的现象时有发生。
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其次,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从根本上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人代法的弊端,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因此,要加强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最后,公民要提高法制观念,并且勇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依法治国是关系到我国政治制度能否稳定、社会主义社业能否长治久安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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