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浙江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收文处理 1.签收、登记
外事处所有来文均由处综合办公室专门签收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本处 处理笺。并依其内容、性质、类别,进行分类。
2.分送、办理
(1)凡收到上级机关的公文(包括学校发的公文)、校领导的批示应直接送处长阅处。
(2)收到各单位、个人的请示公文,应先交经办科室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 凡属各科室权限范围内的请示,由各科室直接给予办理。 ② 凡属外事处权限范围内的请示,由各科室呈送分管副处长或由分管副处长提交处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给予办理。
③ 凡属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请示,由主办科室整理材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可选择性方案(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请示应先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呈送分管副处长提交处务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定的请示由各有关科室负责承办。
(3)每年底外事处综合办公室都应对当年的文件进行归档。 3.请示公文的处理期限
(1)凡属外事处可直接处理的请示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签收日期
为准)答复请示单位。
(2)凡需经学校审议的请示,应按程序及时提交学校讨论,一经学校形
成决定,主办科室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批示精神给予及时办理。
(3)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处理的,主办科室应在处理期限内向请示对象说明。
4.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做好归档保存工
作,以备查询。
二、发文处理
1.以学校名义向各部门、各单位下发的文件,由承办人起草文件,处长初
审,送两办审核签字、签发。
2.以外事处名义向各单位下发的文件,由承办人起草文件,分管副处长审
核,处长签发。
3.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种文字材料,统计报表,由各主办科室呈送分管副处领导初审,处长审核,送校领导签发。
4.以外事处名义开具的公函、介绍信等,由有关科室向分管处领导请示同
意后出具。
5.凡未按正常程序发出的公文、材料,要根据情况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6.公文格式、行文规则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7.发文应做好登记,以备查询。
注:所有电子公文按《浙江大学行政电子公文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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