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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建《法规》必考资料【六星推荐】★★★★★★

2020-02-21 来源:汇智旅游网
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卫朗教育2021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黄金考点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2: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法人营利法人

内容

法人资格的取得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不需登记

非营利法人服务机构等的,从成立之日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特别法人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成立之日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项目经理部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

项目经理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责任承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2.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5:土地所有权:

1.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般农村和城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6: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设立: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自登记时设立)取得方式:出让/划拨流转: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续期: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7: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设立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

效时设立;地役权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8: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更、转让、消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让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债的基本法律关系:1.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与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作为的权利。3.债的相对性:债权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债权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10: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二、侵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1.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2.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脱落、坠落当承担侵权责任(有追偿权)。3.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追偿权)。4.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的物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无因管理无义务、无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有人受益四、不当得利不应当得到+损人利已11: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支付工程款,则相反。施工合用债,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1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所及的地域內)4.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消灭-(如版权收益+署名权)2.专有性-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其的专有权3.地域性-空间效力受地域限制(确认和保护该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1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一、专利权(发明创造)客体(保护对象)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算)授予条件

发明20年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二、商标权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服务)商标注册。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保护对象是经囯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

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可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6个月的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建设工程活动中的著作权作品(三类):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

作品属性单位作品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备注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职务作品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特殊情况)由单位承担责任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未明确的,属于受托人如勘察设计文件1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侵权中赔偿损失(最主要)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1.权利人被侵权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以上两种难以确定,参照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以上三种难以确定,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15: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6: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保证合同内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的,按一般责任保证)。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

保证人资格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的特殊情况处理

类型规定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7:建设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担保种类(四类)种类施工投保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

主体间关系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保证内容

避免投标人随意撤销投标书,或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用于实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18: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规定

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债务人后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按照合用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双倍返还定金原则

19.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包类型险种性质投保人建设工程项目,还包含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发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自然事件(灾害)(包括地震、火灾和爆炸)意外事故必然的、正常的、无法避兔的损失责任事故)保险范围外、期限外的损失已有其他保障是指在保险有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1)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该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2)至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保险期限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3)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10类第三者责任险20:法律责任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1.民事责任: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或基于法律特别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为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主要是财产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2.行政责任: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侵民事责任权责任行政处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分主刑附加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台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1: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类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条件,征收进度)(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相应资质)(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设计审核)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22:申请延期、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申请延期以两次为申请延期的规定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自行废止因故中止施工的,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时,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23: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5.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2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资质的申请资质证书的延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需延期的,应在届满前三个月办理手续(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该企业资质等级改制25: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6: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建设直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不得申请资质的

撤回

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工程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撤回资质

企业可以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质许可的

撤销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

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到期)企业依法终止的(主体

注销

不存在)资质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27.承揽工程的禁止规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就低)。无资质承揽越级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本企业名义承揽28: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始注册1.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2.逾期未申请者,须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3.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延续注册:1.建造师注册执业凭证有效期为3年2.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30日前,办理手续3.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1.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2.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29:建造师执业岗位的规定一般规定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可以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负责人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进行网上变更)30: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在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3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

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安全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

1)施工≥400万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200万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多项采购,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同时具备范围+规模两个条件才必须招标

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设、生产或者提供;险救灾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代赈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

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32:招标基本程序

有关招标文件的重要时间1.招标人对已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的3日顺延。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顺延。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4.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5.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异议的答复: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A标底招标不是必须有标底,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B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开标相关要点: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相关要点: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中标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33: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和投标联合体:1.投标人资格无利害关系;无控股、管理关系;从始至终具备资格条件2.联合体投标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就低原则〕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文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撤回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1.送达与签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4:中标的法定要求公示中标候选人:1.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2.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1.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排名第一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排序依次确定,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通知书: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3.报告招投标情况4.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5.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35:建设工程发承包的相关规定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4.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5.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的7种情形(资质条件、程序履行、招标条件设置、发包范围、指定分包等相关违法行为)36: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1.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转包:将全部工作交由其它单位完成,其它单位以其自已名义进行施工3.挂靠:将全部工作交由其它单位完成,实际施工单位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37: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的处罚:

1.一般规定: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査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2.2年内发生2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3.2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3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的主要义务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分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教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常修理39、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单法律规定应当赔偿40: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类型

具体事由

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无效合同(违法)

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可撤销合同(违心)

效力待定合同(资格)

四类无效施工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41: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仍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1)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体检的(2)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2.在城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43: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文物保护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以上作业的,必须满足3个条件:(1)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2)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3)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4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1.许可证的使用范围:①矿山企业;②建筑施工企业;③危险化学品;④烟花爆竹;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有效期——3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2)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3.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立即)和保护(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2.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3.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所谓法定责任,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所谓约定责任,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通过协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但是,安全生产的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46.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认定标准死亡重伤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省政府

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市政府

一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1000万元以下县

事故管辖级

国务院别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事故补报的要求: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47: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

综合应急预案

案体系的总纲。等内容。

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

处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重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

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的专项工作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用生产安全

应急处置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规定应急工作职责、

现场处置方案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施。

48: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2.向施工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8.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9: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军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50: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解释》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51.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5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一建/二建/造价/监理/注安/消防考试培训、考前押题53.民事诉讼证据和诉讼时效

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3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3)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2.诉讼中止(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3.诉讼中断(1)中断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③同意履行义务(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4.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54、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分为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1)一审程序: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起诉条件: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第二审程序:(1)上诉期间(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55.民事诉讼的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2.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7.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56.仲裁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眀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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