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到计划进货,以保证食品新鲜和卫生质量;
2、采购的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备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3、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标明产品名称、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等,标识清楚,容易辨识,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食品添加剂按照“五专”进行保管使用;
4、采购食品及其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索取供货商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购物凭证、供货合同、检疫合格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批量采购时索取)等有效证件。
5、禁止采购、加工、食用下列食品:
(1)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如发芽马铃薯、河豚鱼等);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允许量的;
(12)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 6、建立食品索证、购物凭证、验收记录的台账; 7、妥善保管索证索票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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