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由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1.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2.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甲企业将原价为1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账面价值为70万元,已对外出租两年的一栋写字楼于2008年1月1日,决定将其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转换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78万元(或70万元,或65万元),甲企业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
1. 公允价值78万元>账面价值70万元时:
(1)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8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0
贷:投资性房地产 1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78-70)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8 (8×10%)
贷:盈余公积 0.8
2. 公允价值65万元<账面价值70万元时:
(1)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5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 (70-65)
贷:投资性房地产100
(2)借:盈余公积 0.5 (5×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5
3. 公允价值70万元=账面价值70万元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0
贷:投资性房地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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