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昆山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
甲方为了加强在建工地管理力度,租用乙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对建设工程的现场施工进行视频监控。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1 视频监控系统:乙方提供远程视频监控、传输、存储及管理的系统。 第二条 协议标的
2.1 甲方租用乙方“视频监控系统”,用于甲方在建工地的视频监控,按照昆山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确定安装数量和位置。
2.2 所有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的业务申请表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对在建工地的视频监控需求,应以书面填报的方式(业务申请表)向乙方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开通视频监控业务的数量、准确的接入地点、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2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租用业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第2.1条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业务管理需求及时缴纳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费用。
3.1.4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接入线路路由确认、供电路由、塔吊上施工配合、监控范围的确认、安装场地准备等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协调工作。立杆安装,个别工地根据实际情况,摄像机需要进行立杆安装时,立杆及基础应由工地管理方负责到位。
3.1.5 甲方负责提供安装视频监控业务所需稳定电压的220V接电端子,接电端子在视频监控安装点0.5M 范围内,并承担视频监控前端设备所需用电的电费,同时保证视频监控点24小时供电,如因供电原因造成视频监控不能正常显示由甲方负责处理。
3.1.6 甲方需要对视频监控点迁移或需变动视频监控点的路由(包括电源线和信号线的路由,如升高塔吊等)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提出迁移变更申请,不能擅自改动或拆除有关线路和设备,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按第9.5条进行赔偿。
3.1.7 甲方承担视频监控前端设备及工地内接入线路的防盗及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包含但不限于电源、管井、室内分布等供乙方提供畅顺的通信服务,提供各种电信设备室内安全的安装区域。对于发生视频监控设备及线路的被盗及人为损坏,由甲方按第9.5条赔偿相应的损失。
3.1.8 甲方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并视为该业务按时开通。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后七日内,完成业务的开通工作。在暂未具备资源的情况下,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业务。
3.2.2 乙方负责对项目进行总调度,并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3.2.3 乙方负责组织对业务全程连接、调通,制定工程计划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施工。
3.2.4 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出租的线路、设备进行维护。 3.2.5 乙方负责全程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所租用的“视频监控”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 3.2.6 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提供专项工地视频监控设计图纸,其中涉及图纸要求有专门供电点的标示,同时,乙方需提供供电点的取电位置、工地信号线布防安排(如:是否需要套管等)相关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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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3.2.8 乙方负责提供使用周期内工地视频监控摄像机及路由器有偿迁移服务。 第四条 项目费用及付费方式
4.1 月租费为300元/路(每一个摄像头算一路),合计共 路。 4.2 每开通该业务的一路监控点,即开始启动收取该路的月租费用。
4.3 办理业务申请时需按施工工期的时间确定预存费用,并按实际使用时间多退少补。
4.4 甲方月租费用的缴费方式为:业务申请时,至少预存与施工工期相等月数的租用费用(月数取整数)。
4.5 监控设备迁移费用为500元/次。
4.6 监控设备及相关硬件可购买,一次性购买的费用为 9200 元/套。 4.7 甲方可选择现金付款或银行转账,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银行账户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昆山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220 1986 4360 5029 5076
第五条 视频监控业务的开通
5.1 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线路全程测通、设备正常工作。 第六条 产权归属
6.1 乙方投资建设的资产(包括视频监控设备、线路等)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拥有协议期间的使用权,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有权收回。
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7.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7.2 乙方按工业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业务正常使用。
7.3 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第八条 保密
8.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3.1.2条将租用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协议第2.1条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取月租费两倍的违约金。
9.3 甲方若在协议到期前单方面终止协议,则仍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协议期的月使用费。
9.4 如甲方逾期付费,甲方除向乙方补交使用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电信业务使用费超过三十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日仍未足额支付使用费,则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直到甲方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为止。
9.5 因工地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备人为损坏,不在合同规定的实施范围内。需要维修时除收取维修费用300元/台/次外,还需要工地现场对损坏的设备进行赔偿:(摄像机损坏赔偿5000元/台、设备箱体及其中的设备损坏赔偿5000元/套、传输线缆损坏收取维护费用300元/台/次)。价目表见附件一:人为损坏赔付标准。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昆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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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 因战争、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后解除。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
12.1 本协议租期期限预计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实际租赁时间以每路监控点开通之日起至竣工验收结束办理完退租手续止。
12.2 协议到期后本协议自动顺延,续延时间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内容对于续延期仍有约束力。
12.3 在本协议应在协议到期后,如需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乙方出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3.2 本协议一式 二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 份。本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山市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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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人为损坏赔付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不锈钢设备箱400mm*600mm*120mm 德力西32A空开 2P(带漏电保护) 德力西16A空开 1P 电源插排 摄像机支架 球机电源 球罩 编码器电源 海康视频编码器 海康彩色高速球形摄像机 计量单位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台 台 金额(元) 450 60 40 55 150 60 100 40 500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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