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本单位职工身心健康,使医务人员更好地发挥积极性,以饱满的热情和精神投入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工作中,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6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单位《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严格进行职工上岗前和在岗中体检。
2、每位职工建立一份职工健康档案,由保健科负责管理。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体检,原则上两年一次;市干部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符合我省保健条件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对放射科、CT室、供应室、药剂科等特殊科室人群按有关要求进行额外体检。
4、每年对在职已婚女职工进行查环、查孕和妇科检查。
5、保健医生经常关注本单位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给予相关的疾病预防指导。
6、凡医院职工(含聘用人员)统一参与三明市医疗保险。职工诊治、住院、转诊、病休等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医保管理规定处理。
7、对身体有恙的职工给予积极关心、帮助和适当的休假,但要办理请假手续。
8、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编制标准,尽量配足配齐医务人员,重点向临床一线倾斜,充实临床一线医护人员数量,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员,避免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同时,通过预约诊疗等办法,合理安排和分流病人,有效减轻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
9、每年安排职工休假,特殊岗位(如放射科、CT室等)人员按要求增加休假。
10、定期组织活动,调整职工心态,增强体质。
11、关心离退休职工,年终进行慰问和召开座谈会。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015-11-02 8:28 | #2楼
使用说明:请根据本单位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实际进行针对性完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 1-2年(不得超过 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 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单次个人剂量高于医院确定的年剂量约束值 1/4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 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
射工作人员证》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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